刑法第216条“情节严重”的数额要求是什么?公安机关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举报的范围是什么?
[1]法释[2004]第19号,第9: 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明知”:(1)明知其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替换、覆盖;(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承担民事责任,且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同类商品的;(三)伪造、变造商标注册人的授权文件或者明知该文件是伪造、变造的;(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其他情形。
[2]法释[2004]第19: 1号第九条和刑法第214条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获得的、应得的全部违法所得。
[3]法释[2004]第19号第二条:1。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2.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4]法法发[2011]3号第八条:1。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214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1)(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合计超过654.38+0.5万元的。2.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654.38+0.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25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65.438条+0.4条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3.销售额和未售出商品货值金额达到不同法定处罚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处罚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处罚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5]法释[2007]6号第13条:1。犯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13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2.犯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2010.5.7
第七十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
(2)尚未出售,价值在15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额不足五万元,但已售出和未售出的商品总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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