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按照山东费县王沟镇人均收入应该赔偿多少?

2015山东省十级伤残赔偿标准为:

一.医疗费用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医疗费、治疗费、住院费和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因侵权导致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力比例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偿。因果关系和因果力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自行确定。

(1)报名费。一般以治疗单位的登记证作为赔偿的凭证。

(2)检验费。基于伤情诊断和治疗的需要,应被治疗单位要求进行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补偿。赔偿金额根据就诊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及相应收费凭证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因不必要的检查所产生的费用不予赔偿。

未经治疗单位许可而支付的检查费用不予补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3)医疗费用。基于伤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按照接受治疗单位的处方购买药品所发生的费用予以补偿。赔偿数额根据被治疗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及相应收费凭证确认,但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已支付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的,被害人不予赔偿。

(4)治疗费。一般以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为赔偿依据。

(5)住院费用。一般以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住院单据为赔偿依据,但有证据证明被害人伤情明显较轻,不需要住院治疗,或者被害人所支付的应当在伤情痊愈后出院的住院费用不予赔偿。

未经初诊治疗单位许可,擅自转往其他医院治疗和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补偿,除非受害人有正当理由。

二、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合法收入。误工费的计算应考虑误工费和受害人的合法收入标准:

损失的时间。指受害人因受伤耽误工作的时间。一般来说,误工时间应当参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或者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确定。

受害人伤情明显轻微,不影响其正常工作的,只计算就医、换药当天的误工费;

受害人伤情较轻不需要住院治疗的,误工时间从其因伤停止工作之日起计算至其实际康复之日止;被害人出院时,伤情仍未痊愈。损失的工作时间从因受伤而停止工作的那一天开始计算,到受伤实际恢复的那一天为止。

如果受害人受伤致残,误工时间一般从其因受伤停止工作之日起计算至其致残之日止。

受害人因医疗原因死亡的,误工时间从其因伤停止工作之日起计算至死亡之日止。

(二)受害人的合法收入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损失耕地收入计算;但实际收入超过上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倍的,按5倍计算。

被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除固定收入外有其他不正当合法收入的,参照被害人前一至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被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最近一年至三年平均收入的,参照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相同劳动力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因无工作或退休主要从事家庭劳动的,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居民平均收入计算。

在农忙期间从事农业生产受到伤害的,误工费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两倍计算。

第三,护理费用

护理费是指护理受害者所损失的时间或雇佣必要的护理人员所产生的费用。

护理费的计算应考虑护士人数、护理时间和护士合法收入的标准;

(1)护士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两人。住院或出院后仍有护理需求的,护理人员数为1。

(2)护理时间。限于受害人因受伤完全不能自理的期间。

(3)护理人员的合法收入标准。一般应按照受害人误工费的合法收入标准计算;雇人护理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护工劳动报酬标准确认护理费补偿。但是,劳动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服务业平均收入的两倍;

河南鑫源律师事务所朱军律师提醒:对于需要护理费的,必须要求医生出具住院期间护理证明,如果两人需要护理,护理证明必须注明两人需要护理。

被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请求赔偿未来护理费用的,可以按照其残疾时的实际年龄与上诉法院所在地平均预期寿命的差额计算护理期,但最低不少于5年,最长不超过20年。如果已经判给安装功能性假体的费用,则不考虑以后的护理费用。

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人伤残后的护理等级,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和伤残辅助器具准备情况确定。

四、住院伙食补贴

住院伙食费补助是指对受害人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给予的合理补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实际住院时间为依据,参照受害人所在地普通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

动词 (verb的缩写)营养饲料

营养费用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尽快恢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付的费用。

法院根据伤残情况和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赔偿。

营养费用补偿金额一般为每天20至30元;支付营养费的时间按照伤情恢复和需要补充营养的实际期限计算。但最长赔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不及物动词交通和住宿费用

医疗的交通费、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在治疗损伤过程中所要支付的车、船、住宿费等费用。

(1)就医交通费一般以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票额确认,应与就医和转院的时间、频次相一致。

硬卧以上的火车票费、飞机票费按硬卧票费确定;二等舱以上的票价按二等舱票价确定;但对受害人因伤势严重需要紧急抢救,必须入院治疗或者用飞机、包车转运所支付的交通费用,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2)就医住宿费。一般以住宿账单实际金额来确认,应与就医、转院的时间、频率一致。

每日住宿费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被害人所在地普通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每日住宿费的标准。被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被害人和护理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费等,应当予以补偿。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2007年发布的《河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可以参照普通工作人员差旅费住宿费报销标准,每日限额为每人150元。

七、残疾用具费

残疾用具费是指残疾人为恢复肢体功能或弥补因伤害造成的身体缺陷而配置功能性或装饰性残疾用具所支出的费用。

受害人请求赔偿残疾人用具费用的,应当提供医疗单位或者假肢制作单位的证明或者鉴定意见。残疾器具的赔偿金额一般以普通家用器具同类产品的合理价格确定;更换残疾人用具的频率应参考有关部门的专家证明,并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条件和灾民剩余寿命进行确认。

与交通、住宿等相关的合理费用。为残疾人配备必要的用具也应得到适当补偿。

身体残疾程度已丧失安装假肢条件,要求赔偿安装假肢费用的,不予支持。

补偿的假肢安装费的数额必须根据受害人附近的残疾人用具准备单位的普通家用用具的价格确定;以大陆以外生产或进口的产品价格为依据确认的赔偿金额,一般不予支持,但低于普通家用电器价格的除外。

八级或十级伤残赔偿

伤残赔偿金按照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或者伤残等级以及申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从伤残之日起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工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未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职业危害严重影响其就业的,可以相应调整伤残赔偿金。

十级伤残赔偿金自自伤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伤残鉴定时受害人年满60周岁的,每增加一年,在20年的基础上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一般以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犯自然人健康权但未致残或者侵犯自然人其他权利或者合法权益,需要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具体社会情况和加害人承认错误的态度等因素确定。

根据河南省各地法院在实际案件中的判决,为充分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建议交通事故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赔偿义务人是单位或个人,而对方是单位,特别是事业单位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多支付赔偿金;如果对方是个人,考虑到对方的收入水平,收入高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给予更多的补偿。

(二)、赔偿义务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方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赔偿义务人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的,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多赔;赔偿义务人负次要责任或者不负责任的,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少赔。

(三)、诉讼所在地法院的生活水平。如果上诉法院生活水平比较高或者在大城市,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多赔偿;如果打官司的法院所在地生活水平比较低或者县城,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少赔偿。

(4)交通事故受害人属于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如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属于城镇居民,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多支付赔偿金;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是农村居民,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少赔偿。

律师建议,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赔偿,可考虑在5000-1万元之间。

十、伤残后的治疗费用。

受害人已经伤残后,请求未来治疗费一般不予支持。受害人虽非残疾,但以出院后仍需继续治疗为由,要求赔偿今后的治疗费用。证明不足以确定未来治疗费用的,一般不予支持;但起诉后诉讼期间发生的治疗费用,有相应证据支持的,可以按照医疗费用标准审核计算。

十一、除上述费用外,被害人主张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