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经济学考试能成为律师吗?
你不能。
根据理性制度和立法精神的要求,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而我国行政法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明确法律规定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一般认为,对于行政法规不同规定的竞合,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法律规范的不同规定。各法律规范的行政处罚权授予同一行政机关,但特殊行政处罚种类不同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从第一个开始加重处罚。处罚种类相同,但行政处罚权授予不同行政机关的,具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只能给予一个行政处罚,给予两个行政处罚的,第一个行政处罚合法,后面作出的行政处罚应认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