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口汽车有什么资质?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规定:

出口企业(包括汽车企业集团下属的进出口公司)

1,应取得符合出口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的出口授权,并根据授权出口本企业的产品;

2、出口企业和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授权* * *中约定承担出口产品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等连带法律责任。设在出口加工区的汽车生产企业(独立法人企业)和国家批准出口的所有产品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车辆产品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商品目录,出口车辆产品应当在产地进行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凭商务部授权的发证机构签发的汽车产品出口许可证接受检验。

扩展数据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下一年度汽车产品出口资格。

(一)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材料的;

(二)其产品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

(三)伪造生产企业授权证书的;

(四)出口非本企业或者未经批准的企业的产品;

(五)出口汽车在国外发生重大质量事件,对我国出口汽车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六)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其他行为和失信行为的。

出口企业可向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和CNCA举报违法企业。商务部接到举报后,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