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简称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中国轻工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按照本协会章程开展活动,以实现会员同意为目的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协会法人和自律性联合行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和任务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以“八荣八耻”为准则的社会公德;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履行政府赋予的职能,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广泛联系国内外轻工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和同行组织,发挥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为企业、行业和政府服务,促进我国轻工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乙22号。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全国性和区域性轻工业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提出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的意见和建议;
(二)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建立电子商务信息网络,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
(三)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向政府提出产业政策和结构调整建议,接受委托组织对行业投资开发、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进行前期论证和环评论证及初审;
(四)参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指导工业质检中心和国家标准化机构的工作,开展轻工产品质量管理、名牌培育和生产许可证审查,组织协调行业和企业的市场开拓和营销活动;
(五)受委托组织科技创新活动和重大科研项目,鉴定和推广科技成果;
(六)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举办商品交易会、技术交流会和学术报告会;
(七)配合有关部门分析和协调行业经济运行情况;建立行业预警机制,开展政策法规制定、保护知识产权、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打击走私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维护产业安全;
(八)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和企业行为,培育专业市场,维护公平竞争;
(九)反映行业情况和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开展咨询服务,创办刊物,组织技术和职业培训;
(十一)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对协会、学会及其他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十二)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协会实行团体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支持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轻工及相关行业具有一定影响;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的轻工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长期在轻工行业工作并担任过单位领导或技术业务骨干的个人。
第九条入会程序为: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3)会员卡应由董事会或行长办公室授权的机构发行。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a)有权投票、被选举和投票;
(二)可以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3)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提出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向政府提出反映情况和意见的建议;
(五)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6)自愿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轻工行业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执行协会决议;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和会议;
(五)向本会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和信息;
(六)在协会内部交往中,诚实守信,团结协作,自觉维护协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俱乐部,应当书面通知俱乐部,并交回会员卡。
会员无故逾期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章程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全国各地轻工业及相关行业的地方行业管理部门,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并受本协会邀请,可以作为联系单位参加本协会的工作。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解聘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是,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协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a)执行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执行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吸收或罢免委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组组织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选举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董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方式召集。
第二十二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本协会工作,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年龄限制的,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任期为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必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方可上岗。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全面工作;
(二)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提名副秘书长,决定各办公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负责人;
(五)代表本局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行长处理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工作;
(三)办理其他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协会的资金来源:
(一)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主办和支持各项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兴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协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或者转移本会资产。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应经董事会通过,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章程修正案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经本会登记机关核准,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15日内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协会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并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的议案。
第四十三条终止本会的议案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协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本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于2006年4月22日经第二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