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先占权是指超前和权利优先

法律分析:知识产权:优先权原则起源于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的是方便缔约国国民在本国提出专利或商标申请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首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后来的申请在某些方面可以视为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也就是说,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人提出的迟交申请相对于第一申请日之后其他人就同一主题提出的申请享有优先权,这就是优先权一词的由来。

优先权分为国外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所谓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12个月内在外国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在外国就外观设计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并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根据该外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两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即他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 其原理也适用于中国申请人在国外提出专利申请。所谓国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中国首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向专利局提出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设计在国内没有优先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向外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向外国首次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按照该外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在12个月内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就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