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1.我们公司与一家大型外国公司签订了进口精密机床的合同,这家公司在欧盟有三家工厂生产这种机床。临近装运日期,对方一工厂发生火灾,机床被烧毁。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取消合同。问:可以撤销吗?说明原因。

原则上,合同不能取消。本案涉及不可抗力的后果。一般来说,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是解除合同,二是延期履行合同。何时终止合同,何时履行合同,取决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规模以及对履行合同的影响。本案中,虽然火灾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但由于对方还有两家工厂可以生产合同项下的产品,我们要求对方延期履行合同。

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CIF出口合同,我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货物发出后,银行协商支付货款,但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发现严重损坏,保险不包括损坏险(因为买方没有明确)。买家要求我司去保险公司办理索赔。问:我们应该处理它吗?

买方的要求不合理。本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质。根据2000年通则,CIF是一个象征性的交货条款,即只要卖方交出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正确、完整的单据,即使完成了交货义务,也不需要保证货物到达,所以不是CIF。②虽然②CIF由卖方投保,但保险金额和风险必须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B价格× (1+10%)投保平安险。③在CIF术语下,卖方保险只是代理,索赔由买方处理。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代为处理索赔,责任和费用由买方承担。这种情况下,买方明显是在推卸责任。所以,我们不能答应对方的要求。

3.某年6月5438+065438+10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了出口钢材5000公吨的合同,价格条款为温哥华到岸价。付款将采用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我们按照合同订了舱位和保险,支付了相关费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在议付行支付了货款。没想到的是,货物在航行中全部在海啸中丢失。外国商人以货物丢失为由拒绝支付赎金。我们做什么呢

这是一个不复杂的案件。在CIF术语中,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的船舷,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保险只是代理,买方应该在事故发生后处理理赔。另外,CIF属于象征性货物,即拥有全套合格单据,买方不得拒付货款。还有,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贷,议付行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处理:我们应该先和议付行议付货款,然后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只要整套单据合格,付款行不得拒绝付款。其次,要向买方说明真相,进行认真交涉。只要对方不无理取闹,我们会按照国际惯例迅速付款。最后可以帮买家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是责任坏人的费用要由买家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