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老师会被解雇吗?
公司可能不会解雇患有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顺延至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或者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期满。
劳动合同终止的特征:
1.被终止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并生效后,但尚未完全履行之前进行;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限制。
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大法则:
1.除法定条件外,任何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都是无效的;
2.任何约定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均无效。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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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甲类传染病病例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该场所特定区域内的人员,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为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其工作单位在隔离期间不停止支付其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