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婚姻法——丈夫给小三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当丈夫将上述收入赠与第三方,即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也损害了妻子的利益。因此,妻子有权通过法院追回属于合法婚姻的财产,包括丈夫支付给“小三”的分手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

(一)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理所有财产。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婚前财产;

(2)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该协议应为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应当清偿夫妻所有的财产。

扩展数据:

近日,宋女士将诉至法院,称其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 * *房产1,000,000元送给用于购房。宋女士认为丈夫孙的赠与无效,要求返还654.38+0万元。无锡南昌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宋女士说,自2006年以来,她的丈夫孙一直与保持不正当关系。2010年中期,孙在未告知本人的情况下,送给10万元财物,帮助买房。她认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她的财产权益,现要求陈某返还购房款。

被告称近年来与孙有生意往来,654.38万元不是礼金,是孙的欠款,但未提供证据。

经法院审理查明,孙确实将654.38万元转入账户。后来,用这笔钱买了一套房子,房子的产权登记在陈名下。法院认为,孙与宋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擅自将一笔巨款赠与,其无权处分,该行为应认定无效。陈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善意取得10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返还宋女士654.38+0万元。

法官说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同一财产享有* * *所有权,不分份额。夫妻一方处分同一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同一财产。本案中,宋女士拒绝追认孙的赠与,应认定孙的赠与无效。

人民网-丈夫为情人买房,妻子起诉“小三”返还房款并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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