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于保密协议的规定
保密条款应注意四个方面:
1,内容要实用。保密协议的内容应以法律为依据,不能照搬法律。因为法律规定,就整体情况而言,对于一个具体的用人单位和一个劳动者,有很多具体的实际情况。协议内容应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确定。比如《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劳动者就用人单位某种产品或者工艺的生产技能、化学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密、设计图纸、供货信息等一项或者多项内容进行约定,而不是照搬法律,一般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2.条款要严格。约定的保密条款是双方履行协议的基础。一份严格完整的保密协议,应该包括内容、期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泄露的赔偿措施等。至于约定的方式,可以直接在劳动合同文本中约定,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之外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当然,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提及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双方同意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员工保密规则、制度和措施。如果劳动合同中只有用人单位的相关保密规章制度,而没有提及或约定劳动者的申请,那么就不能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也就失去了追究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保密义务的赔偿责任的前提。
3、保密范围要适当。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保守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见,商业秘密的范围是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但这些信息必须具备三个特征才能构成商业秘密,即不为公众所知、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如果把所有不具备上述特征的技术和业务信息都列为商业秘密并与劳动者约定,范围显然太广。如果事后通过这份协议认定员工违约,也缺乏法律依据。
4.管理要到位。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是保密事项,他们认为合同一旦签订,就被扔到一边。双方是否按合同履行是一笔糊涂账,合同管理混乱,使得合同的签订流于形式。因此,在约定保密事项的同时,加强合同管理非常重要。首先,用人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防止无形资产流失,从组织上营造商业秘密的保护环境;其次,要加强文件资料管理,筛选出需要保密的业务、技术资料和磁盘实物,确定保密期限,加盖保密印章,交由专人保管,规定借阅范围和时间,制定复制方法和销毁方法等。,堵塞漏洞,揭露漏洞,把问题和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保密协议的规定包括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区域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