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行病期间的起诉程序
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法庭进行网上审理。因疫情防控需要,法官确需在其他地方进行网上开庭的,应当报我院院长批准,开庭地点应当庄重、正式。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网络诉讼的通知》。
第一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重大意义和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立足审判职能,努力服务和维护疫情防控大局。要把深入推进网上诉讼作为坚决打赢防控疫情人民战争、一般战争、封堵战争的重要举措,积极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网上诉讼平台,全面开展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送达等网上诉讼活动, 从而有效满足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平稳有序运行。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推进网上诉讼,既要充分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轻重缓急等因素,又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尊重当事人选择办案方式的权利,充分告知网上诉讼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约定网上办案的,应当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确认并留痕,以确保相关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同意网上办案,依法申请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网上诉讼不具有强制性。符合诉讼法中止审理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