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
关于《欧洲联盟条约》和建立欧洲* * * *的三个条约(即《建立欧洲* * * *条约》、《建立欧洲煤钢* * *条约》和《建立欧洲原子能* * *》条约)以及修改上述条约的一些附件,包括《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阿姆斯特丹条约》。一、戴秉然教授译《欧洲条约集》[5],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版。该书包括建立欧洲* * *机构的条约,1992版的欧洲联盟条约,以及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对建立欧洲* * *机构的三个条约的修改。二、苏先生翻译的两部条约集,一本是《欧洲基本法》,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出版,1992。其主要内容是三个欧洲条约的建立,1986的单一欧洲文件和其他关于修改和建立三个欧洲条约的协定,另一个是1999 65438+10月同一公司出版的欧洲联盟条约,包括1992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1997的阿姆斯特丹条约。这两个翻译是欧*。
但是,就目前国内翻译欧洲法律和欧盟法律的情况来看,由于时间等原因,虽然上述欧洲法律和欧盟法律文件的主要内容已经出版,但从演变的角度来看,还没有国内条约和《阿姆斯特丹条约》,该条约是在生效后重新安排的,包括所有的原文内容和所有后来的修正案。因为欧洲的建设主要是以法律的形式来表达的,而如果你想了解欧洲,却没有简明完整的最新欧盟基本法律的翻译,如何才能做到全面的了解?我认为翻译出版最新的欧洲条约法规集是欧洲研究界的当务之急。
尼斯条约概要[6]
背景
1.《尼斯条约》的内容于2000年2月由欧盟成员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在法国尼斯达成一致,并于2006年2月26日由15成员国外长签署。
2.尼斯条约的目的是完成欧盟的机构改革,为欧盟成员国的大规模扩张做准备。该条约修正了欧盟和欧洲联盟现有的条约,特别是《欧洲联盟条约》和《欧洲联盟条约》(以下简称“欧盟条约”)。
欧洲联盟目前的成员是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和联合王国。
欧盟正在与下列欧盟候选国进行入盟谈判: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土耳其也获得了候选国地位。
3.《尼斯条约》延续了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开启的进程,其中包括对欧盟机构运作的一系列改革,涉及此前谈判中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尼斯条约的批准将为已经提上日程的欧盟扩大开辟道路。当然,欧盟扩大的顺利进行取决于入盟谈判的成功完成。
欧盟的建立和最终形成有赖于其成员国之间长达50多年的一系列条约的谈判。包括《罗马条约》(1957)、《欧洲单一法案》(1986)、《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2)、《阿姆斯特丹条约》(1997)。
欧洲同构包括三种不同的实体,即欧洲同构(前欧洲经济同构)、欧洲煤钢同构和欧洲原子能同构。
政府间会议议程
鉴于阿姆斯特丹会议未能就一些重要的机构改革问题达成一致,欧盟决定非常有必要就这些问题进行进一步改革,以便为欧盟的扩大做准备。
5.1999年6月,欧洲联盟理事会在科隆和1999年2月,欧洲联盟理事会在赫尔辛基决定召开一次政府间会议,以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欧洲委员会的规模和组成;
-重新平衡欧洲联盟部长理事会的加权投票;
-在欧洲联盟部长理事会的决策程序中增加有效多数决议的适用领域。
6.欧盟扩大所需的其他欧盟机构(如欧洲议会和欧洲法院)的改革也在考虑之中。双方还同意,在葡萄牙担任欧盟轮值主席国期间,可以在政府间会议的议程中增加其他议题。因此,在2000年6月在西班牙费拉举行的欧盟理事会会议上,强化合作程序被列入政府间会议的议程。
谈判的进行
7.政府间会议于2000年2月开始,谈判由外交部长领导。2000年6月举行的欧盟理事会会议分析了谈判的进展,2000年6月在比亚里茨举行的欧盟理事会非正式会议总结了谈判的进展。谈判以2000年2月在尼斯举行的成员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上达成的协议而结束。
以下是欧洲各* *相同机构的* * *相同机构:
-欧洲议会;
-欧洲联盟部长理事会;
-欧洲委员会;
-同一机构的欧洲法院;
-审计学院。
此外,还有其他* * *相同的机构:
经济和社会委员会;
-区域委员会;
-欧洲调解员;
-欧洲投资银行
-欧洲中央银行。
条约的签署
8.经过签署条约文本前的技术准备,《尼斯条约》于2001年2月26日由欧盟各国外长在尼斯签署。
条约的批准
9.《尼斯条约》只有在15个成员国批准后才能生效。目前,所有其他欧盟国家,如果不是所有,至少大多数国家可以在国家议会同意的基础上批准该条约。爱尔兰必须举行全民公决并修改宪法以批准该条约。[7]其他欧盟条约的修订也采用了类似的程序,如《欧洲单一法案》(1986)、《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2)和《阿姆斯特丹条约》(1997)。为了避免拖延欧盟扩大的时间表,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们表示愿意确保在2002年底之前完成批准进程。
阿姆斯特丹议定书
10.谈判的一个关键起点是关于该机构的议定书,这是《阿姆斯特丹条约》的一部分。议定书指出,在即将到来的欧盟扩大中,欧盟委员会的组成将是每个成员国提名一名成员,前提是欧盟部长理事会的加权票数将被修改,特别是为了补偿那些愿意放弃提名委员会第二名成员的大国。
11.《尼斯条约》涵盖了上述不同领域。以下是《条约》修正案的内容和此前关于修正案的谈判情况:
欧盟委员会
12.在谈判期间,就未来欧洲委员会的规模和组成提出了一些建议。一些成员国希望为该委员会设定少于成员国总数的明确配额,认为在欧盟成员国继续扩大的情况下,欧盟委员会从每个国家任命一名成员会阻碍委员会的有效运作。另一项建议是,如果不作出这一限制,唯一的其他选择是在委员会中采用一种等级结构,即采用一种区分高级成员和低级成员的制度。包括爱尔兰在内的其他国家已经明确表示,为了确保欧盟委员会强有力和有效的运作,有必要在包括新加入国在内的每个成员国任命一名委员。他们还指出,在目前的扩大阶段完成后,有关安排和决定的实施需要欧盟扩大后的经验,这需要候选国的积极参与。
欧盟委员会是欧盟条约的保护者,它还拥有重要的立法权和行政权。目前,该委员会有20名成员。10个较小的成员国各任命1个成员,五个较大的国家(法国、德国、意大利、英国和西班牙)各任命2个成员。
13.最后在Nista达成协议,决定从2005年起,也就是从下一届欧委会任命之日起,五大国放弃提名第二届欧委会委员的权利。每个成员国将提名1个成员,直到欧盟达到27个国家。之后,欧盟部长理事会将通过一致同意的方式,决定成员少于27人的欧盟委员会的具体规模。从那时起,欧盟委员会的成员将在成员国之间轮换。
14.这意味着每个成员国,包括新加入的国家,将提名一名成员,直到欧盟达到27个国家。之后,将根据欧盟扩大的实践经验、新入盟国家的参与以及成员国严格平等的原则,通过一致投票决定采取的方式,包括欧盟委员会的规模。
15.尼斯条约也将扩大欧盟委员会主席的权力。主席的权利包括:
-决定欧洲联盟委员会的内部组织,以确保其一致、有效和集体领导;
-在委员会成员之间分配工作,并在其任期内重新调整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经委员会批准任命副主席;
-要求欧盟委员会成员在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辞职。
16.上述变动的总体效果是强化了欧盟委员会主席的权力,赋予他比其他委员更突出的地位。
欧洲联盟部长理事会加权投票的协调
欧盟部长理事会的投票权是以“集团”为基础确定的,即根据人口的总体相似性将成员国划分为若干个集团。在总共87票的加权票数上,爱尔兰目前有3票,与芬兰和丹麦相同。
17.会议还认为有可能在欧洲联盟部长理事会加权投票制度中重新分配各国的投票。包括根据《阿姆斯特丹议定书》对失去欧洲委员会第二名成员提名的国家的补偿。
18.谈判期间考虑了几种再平衡机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1)简单的再平衡。给予现有成员国和新成员国新的加权投票权;2)双多数制,即在加权票数再平衡之外,引入共识机制,确保有效多数票代表足够比例的欧盟人口。
19.根据新条约的规定,从2005年6月1日起,欧盟现有成员国的加权票数如下:
德国、法国、意大利和英国29票
西班牙27票
荷兰65438票+03票
希腊、比利时和葡萄牙12票
瑞典和奥地利10票
丹麦、芬兰和爱尔兰7票
卢森堡4票
总票数是237。
该条约还规定,欧盟15个国家从2005年起做出的决定,应确保在总共237票中,有169票赞成(多数比例为71.31%)[目前的数字是,在总共87票中,应获得62票多数(多数比例为765438)
20.该条约还就欧盟扩大到27个国家时每个成员国应分配的加权票数达成了一致。
21.此外,在新系统中,
-在欧洲条约框架内作出的决定应得到大多数成员国的支持(如果决定不是欧洲委员会建议的,则需要成员国三分之二的多数支持);
-成员国可以要求检查得到大多数成员国支持的决定是否也获得了欧盟总人口至少62%的支持。
22.鉴于人口标准更有利于大国,小国在做出任何决定时都寻求要求至少大多数成员国的同意(现在有时会出现这种情况,但考虑到加权选票的分配,这将成为未来的制度规则)。
23.在成员国总数扩大到26个的过程中,有效多数决议制度所要求的有效多数(有效多数门槛)数将根据每个新成员国加入时规定的参数通过协商确定。欧盟第一次扩大时,该数字将设定在目前的71.26%以下。之后,该数字将逐渐增加,达到73.4%的最高限额。当第27个成员国加入欧盟时,有效多数的门槛将定为73.9%,即需要345票中的255票。
24.当欧盟达到27个成员国时,爱尔兰将拥有总共345票中的7票加权票,相当于总票数的2.03%。这将保持与芬兰和丹麦相同的人数。爱尔兰在欧盟达到27个国家时,人口占欧盟总人口的0.8%。
有效多数决议制度
有效多数决议制是欧盟部长理事会在大部分决策中采用的一种决策形式。通常伴随着欧洲议会的决策程序。欧盟条约决定了各国的加权投票。在目前由15个国家组成的欧盟中,“有效多数”是总共87票中的62票。
有效多数决议制度已适用于欧洲联盟部长理事会的大量决定,通常用于“* * *同一决定”程序,赋予欧洲议会“* * *同一立法者”的地位。然而,面对欧盟的重要扩大和欧盟部长理事会成员的增加,人们感到有必要扩大有效多数决议制度的适用范围,以便在扩大的欧盟中作出有效的决定。
26.尽管原则上广泛支持将有效的多数决议扩大到某些领域,但一些国家仍然希望在其利益特别敏感的领域采用一致决议。爱尔兰的敏感领域是税收。
27.经过对约50条的讨论,最终达成了在约30条中采用有效多数决议的协议。新引入的重要领域包括服务贸易谈判和知识产权贸易(133.5条);与第三国的经济、技术和金融合作(第181a条);任命欧洲委员会主席和成员(第214条);任命欧洲联盟部长理事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第207.2条)。条约中关于税收的条款没有变化。
加强合作
28.加强合作被用来描述《阿姆斯特丹条约》引入的一项特别条款,该条款允许成员国总数不足的欧盟成员集团利用欧盟体系促进其成员之间更密切的合作。关于加强合作的条款从未适用过,一些成员国认为该条约的严格规定是其未被利用的原因。因为这些条例要求大多数会员国的参与,并允许任何会员国行使否决权,如果不进行修订,这些条例仍然不会适用。另一方面,公众也很关心,希望系统能够以保证欧盟整体一致性的方式运行。
29.结果:决定对加强合作的先决条件采取综合办法。规定加强合作不得损害单一市场,不得构成贸易壁垒,不得扭曲成员国之间的竞争。只能在其他方法不足以达到目的的情况下,在合理的时间内作为最后手段。以下是今后应适用的一些规定:
-无论欧盟成员国有多少,参与国的最少数量应为八个;
-加强了关于成员国加入强化合作的权利的规定;
-可以在执行外交和安全政策领域的决定方面加强合作(第二支柱),但不得涉及安全和国防事项;
-欧洲联盟部长理事会将对批准加强合作采取有效的多数表决制度:除非在外交和安全政策领域仍适用否决权制度,否则成员国不再可能否决建立加强合作小组。
其他机构
欧洲议会
欧洲议会由成员国公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它与欧洲联盟部长理事会分享立法和预算权力,并在欧盟内部实行民主监督。爱尔兰最近有15名欧洲议会成员。
30.目前,欧洲议会有626名成员,欧盟条约将成员总数限制在700人。随着欧盟即将扩大,政府间会议有必要就重新分配议会席位以接纳新成员国达成协议,同时又不使议会过于庞大,影响工作效率。欧洲议会提议将每个国家的保证席位从6个减少到4个,并按人口比例重新分配剩余席位。这一制度将使爱尔兰保留9个席位,而不是目前的15个席位。爱尔兰和其他国家支持的方案是,按比例确定每个国家的减排量。这种方法将留给爱尔兰12个席位。作为轮值主席国的法国,在临近尼斯峰会期间,建议决定从这两种方法中为每个国家选择一种统一的方法。
31.最后,在尼斯决定将欧洲议会的最高席位增加到732个。爱尔兰最终被分配到12个席位,达到了主席国建议的范围的峰值。新的席位分配方案将在2004年新议会开始时生效。然而,各方还同意,在所有谈判加入欧盟的国家最近加入欧盟期间,分配席位的减少只能在确保732个席位的既定限制不会被突破的必要范围内进行。
欧洲法院
欧洲法院负责解释和执行欧洲法律。
32.欧洲法院的改革由两个主要因素推动:
-法院工作量增加,等待判决的时间长;
欧盟的扩大。
33.法院一揽子改革的目的是扩大欧洲初审法院的作用,使欧洲法院能够集中精力处理更重要的案件,增加司法管理的效率。重要的改革包括将特定领域案件的初审管辖权移交给初审法院,设立特别法庭审理特定类型的案件等等。
34.《尼斯条约》还首次将每个成员国任命欧洲法院法官的权利正式化,以确保所有成员国的法律制度都能在法院得到体现。条约还规定,为了使法院的工作更加有效,将在法院内设立由11名法官组成的大法庭。
审计学院
35.根据尼斯条约,每个成员国将有权任命一名审计协会成员。该条约还鼓励成员国的审计机构通过成员国宣言进行更密切的合作。
经济和社会委员会
36.经济和社会委员会是一个咨询机构,其成员来自经济和社会领域的不同代表。其目的是向欧洲联盟的决策机构通报这些领域的经营者对该机构在广泛的经济和社会领域的政策的想法。委员会由222名成员组成,候补成员人数相同。爱尔兰有九个成员。
37.尼斯会议决定,在扩大后的欧盟中,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成员将扩大到350个。爱尔兰将继续任命九名委员会成员。会议还一致认为,委员会应引入更多的民间社会代表,例如包括消费者团体。
地区委员会
地区委员会是由地区和地方利益代表组成的咨询机构。地区委员会有222名成员,包括9名爱尔兰成员。新条约规定,欧盟扩大到27个成员国时,地区委员会成员总数不超过350人。分配给会员国的席位数将与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席位数相同。爱尔兰将像现在一样拥有9个席位。为了确保该委员会的代表性,其未来的成员应该是地区或地方当局的成员,或者对地方选举产生的议会承担政治责任。当他们在中国的地位终止时,他们在地区委员会的成员资格也应丧失。
* * *外交和安全政策
39.欧盟继续寻求在欧洲和平、稳定和安全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的途径。爱尔兰非常关心维持一个稳定和广泛的安全环境。它不仅通过欧盟的外交和安全政策,而且通过其在联合国的主要作用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作用来追求这一目标。根据政府的军事中立政策,政府明确表示,爱尔兰将只参加联合国根据适当立法并经议会批准的人道主义和危机管理行动。
40.现有条约的规定旨在使《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建立的* * *与外交和安全政策更加协调、有效和明显。《尼斯条约》对上述条款进行了修改,删除了涉及西欧联盟的条款,赋予了在布鲁塞尔成立的政治安全委员会以条约依据。
41.通过《阿姆斯特丹条约》条款制定的外交和安全政策包括提高执行人道主义和危机管理任务的能力[称为彼得堡任务]。现有的安全安排和程序已经过调整,以执行这些任务。欧洲联盟理事会在科隆、赫尔辛基、费拉拉和尼斯的会议上就这一结果作出了决定。
42.在签署《阿姆斯特丹条约》时,人们设想西欧联盟将代表欧洲联盟在危机管理和预防冲突方面发挥作用。但考虑到欧盟在这一领域能力的提升,西欧联盟的作用相对降低。《尼斯条约》修改了《欧洲联盟条约》的两个条款,以反映欧盟本身将在这些领域实施自己的决定这一现实。
其他问题
会员国违反基本原则
43.当欧盟认为一个成员国严重和持续地违反了民主和人权等原则时,它已经有权采取措施。今后,它还将有权在认为成员国有违反民主和人权原则的严重危险时,向有关政府提出建议。
社会保障
44.根据爱尔兰的建议,制定了鼓励成员国在社会保障领域合作的规定。此外,新条约还提供了新的条款,为社会保障委员会提供了法律依据。
欧盟的未来前景
45.在完成欧盟东扩所必需的内部改革程序后,欧盟随后组织了一场关于欧盟未来的大规模讨论。如何更好地组织这一讨论将分别在瑞典哥德堡(2006年6月5438+0日)的欧盟理事会和比利时拉肯/布鲁塞尔的欧盟理事会上审议。决定讨论的议题包括欧盟和成员国之间的明确权力划分、《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的未来地位、重新考虑欧盟条约的布局和安排以使其更易于公众理解和接受,以及成员国议会在欧盟中的作用。该条约还设想讨论将在2004年的一次政府间会议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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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尼斯条约》中译本请参考赵海峰、石家友、李庆兰译,赵海峰学派文本,发表于《欧洲法律通讯》第三、四辑,将在法律出版社出版。
[2]赵海峰,中国人民大学欧洲研究中心、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客座副教授,全法科协法律经济分会主席,巴黎第一大学法学博士。
[3]关于其简要内容,见《欧洲法律通讯》第二辑,第354页和第363页。
[4]见《欧洲法律公报》,第二辑,第374页。
[5]关于戴秉然教授,请参阅《欧洲法学通讯》第三辑,“三位让·莫内教授在中国”,由中国法律出版社出版。
[6]本文翻译自爱尔兰外交部关于《尼斯条约》的白皮书,原名《尼斯条约白皮书——概要》。来源:欧盟网站www.europa.eu.int。
[7]爱尔兰于2001年6月8日举行全民公决,大部分公民投票反对批准《尼斯条约》,这对欧盟东扩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译者注。
参考资料:
/article/2006/05-23/05094445 . 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