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居民拒绝强制刷脸进小区胜诉。《物权法》违反了哪些法律?

以前网上有一个经典的笑话,用来调侃一些男生:长得帅有什么作用?能用脸刷信用卡吗?如今,不管你帅不帅,你都可以振振有词地回应:是的。

如今人脸识别为大家的生活提供了便利,但同时也隐藏了很多安全隐患。这是因为人脸识别具有唯一性,容易被二次化。如果使用不合理,造成的不良影响将不堪设想。

前不久,天津一居民因不满意小区进出只有“人脸识别”一种方式,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管删除其人脸信息,并保证认证方式以保证其个人隐私。

原告觉得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自由,违反了解决人脸信息必须遵循的合理、合法、现有、必要的标准。

被告物业管理公司辩称,原告是租户,不是小区业主,如果不能融入季承中心,可以独立搬出。通过行业委员会、环境修复公司办公室、社区和街道办事处的合作来收集人脸识别信息。同时在天津和平分局进行联网监管,符合今天新冠肺炎疫情监管的规定。原告的人脸信息仅在门禁系统中应用。

一审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被告主张应用原告的人脸信息,符合天津市相应的疫情防控要求和规定,是疫情防控的相应措施和必要性。由于天津市和平区季承经贸中心的落户人员较多,人脸信息的应用确为疫情防控所必需,建议法院对此事采取诉讼时效抗辩。但原告提供的相关直接证据不能证明两被告侵犯了其个人隐私,故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决定再次起诉。二审法院经过调查,适用原告的部分申请,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删除原告的人脸信息,并给予其其他驾驶认证方式。

法治网研究院注意到,在二审裁定书中,根据2022年5月18日签署的二审裁定书,原告认为本案具体问题是个人信息的维护,而非个人隐私,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案由选择错误;原告不认为个人信息被泄露、伪造或丢失,因此无需给出相应的直接证据,一审法院对举证责任的评估有误。

同时,原告表示,原告的各种申请有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应按规定适用;一审法院认为,城关镇物业管理公司和城关镇物业管理天津公司对人脸信息的解决是疫情防控所必需的,没有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决变更为一审适用。

最终二审裁定资料显示,撤销一审判决,城关镇物业管理天津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删除原告人脸信息,并给予其其他驾驶认证方式。

此事曝光后,也引起了粉丝的密切关注。大部分的噪音都是在斥责物业管理公司侵犯了市民的隐私信息。也有粉丝强调,密码泄露修改登录密码就够了,面部识别信息泄露,整容不一定能变脸。

一旦人脸信息泄露,“丢”的不仅仅是脸,还有个人信息、资产等多个层面的信息。如果这些信息被诈骗分子窃取利用,造成的不良影响对我来说是不可想象的。

对于本案,法治日报刑事辩护律师专家组成员、上海律师事务所互联网法律部负责人谢刑事辩护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必须采取非常规的保障措施,如取得本人独立许可,采取严格的保障措施等。同时,关于人脸识别技术,最高人民法院实施了《关于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审理涉及个人信息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对案件作出了专业性要求,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不能将人脸识别作为住宅业主进出物业管理服务区域的唯一认证方式。

法治日报刑事辩护律师专家组成员、北京海润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包华也觉得,这个案件的核心内容是个人信息维护。本案中的个人信息是根据“人脸识别”获取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4条要求的自身生物特征信息。根据《民法》第1035条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应当遵循合理、合法、存在、必要的标准;并应征求普通合伙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的许可,公开信息处理的标准,明确规定解决信息的目的、方法和范围,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范和相互承诺。

包华表示,就本案而言,被告必须证明收集和存储人脸识别信息是正常的、存在的和必要的。被告辩称“通过业委会、环境整治公司办公室、社区、街道办事处的配合”和“在天津和平分局开展联网监管”符合今天新冠肺炎疫情监管的规定,只是确认了其正当行为和安全系数。但不符合法律法规中“征得普通合伙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同意”的合理合法要件。也不能证明其重要性。因此,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删除人脸信息并给予其他驾驶认证方式是完全正确的。

事实上,近年来,全国很多地方都出现了人脸识别纠纷的案例。2019,浙江理工大学副教授郭冰因对人脸识别方法不满,起诉杭州野生动物园。此案也被称为“全国人脸识别第一案”。

郭冰认为他的面部特征和其他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属于我的敏感信息。一旦泄露、非法赠送或滥用,将非常容易伤害包括他在内的购买者的人身安全和资金安全。他明确提出诉状,期望杭州野生动物园取消客户正常办理年度会员卡时必须进行人脸识别的要求,删除2019年4月27日办理年度会员卡时提交的所有个人信息,退还老年卡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最后,郭炳生提起诉讼。

此案当选“2021人民法院十大案例”,还被写入2022年两会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堪称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典范。

谢指出,现阶段,类似的侵权行为普遍存在,根本原因是个人信息解决者的侵权成本低,信息控制权意识没有培养起来。这就要求大家不仅要加强监管,还要从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等多个方向解决个人信息侵权的责任问题,以保证大家在享受技术发展趋势(如人脸识别)带来的好处的同时,维护技术进步与个人权益的平衡。同时,在新的社会环境下,也要加强对全体员工个人信息管控意识的宣传和规划,确保社会意识到维护个人信息已经成为每个人的基本公民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