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哪些具体措施?
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于1年3月生效。作为境外投资管理的基本制度,《办法》从“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三个方面提出了八项改革措施,旨在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过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安全。
在便利企业境外投资方面,《办法》推出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取消地方初审和转报;放宽投资者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的最晚时间要求。
在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面,《办法》提出,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进行的境外投资,应当纳入管理框架;针对境外投资监管的薄弱环节,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完善惩戒措施,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行为记录。
二。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过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国境内居民和境内企业(以下简称投资者)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资资产和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取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取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权利;
(二)取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的权益;
(三)取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的权益;
(四)取得境外企业权益或资产所有权、经营权等权利;
(五)新增或扩建的境外固定资产;
(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增加对现有境外企业的投资;
(七)新设立或者参与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者资产。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类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者虽未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第三条投资者依法享有对外投资的权利,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第四条投资者进行境外投资,应当办理境外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手续,报告相关情况,并配合监督检查。第五条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威胁或损害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职责,根据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对境外投资提供宏观指导、综合服务和全程监管。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境外投资管理与服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网络系统”)。投资者可通过网络系统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并报告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不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者可以使用纸质材料另行提交。《网络系统运行指南》由国家发改委发布。第二章境外投资的指导和服务第八条投资者可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政策和信息,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境外投资的意见和建议。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领域的专项规划和产业政策,为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提供宏观指导。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国际投资形势分析,发布境外投资相关数据和信息,为投资者提供信息服务。第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参与国际投资规则制定,建立健全投资合作机制,加强政策交流与协调,督促有关国家和地区为中国企业投资提供公平环境。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推进境外利益安全保护体系和能力建设,引导投资者防范和应对重大风险,维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第三章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第一节核准和备案范围第十三条核准管理范围是指投资者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实施的敏感项目。审批机关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本办法所称敏感项目包括:
(一)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
(2)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一)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和地区;
(二)发生战争和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三)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需要限制企业来华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4)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
(一)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和维修;
(2)跨界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3)新闻媒体;
(四)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
《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改委发布。
第三,从经济生活的角度,中国应该如何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1)着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实施以质取胜战略,优化外贸结构,提高出口竞争力,提高外贸质量和效益。在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的同时,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产品和服务、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提高加工贸易的产业化水平,增强国内配套能力。按照市场导向、企业自主决策的原则,引导各类所有制企业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合作。要注重改善投资软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努力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国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不断优化引进外资的结构,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更好地把引进外资与国内产业结构和技术水平升级结合起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企业改革重组。要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抓手,着力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做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提高创新能力工作。(3)努力实施“走出去”战略。要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服务体系,赋予企业更大的境外经营管理自主权,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推动形成“引进来”和“走出去”有机结合的双向开放格局。做好海外投资环境研究,加强投资项目科学评估。提高统筹能力,完善部门间协调机制,加强对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宏观指导和服务。继续稳定和扩大外需,保持现有出口竞争优势,加快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竞争力的新优势,延伸加工贸易国内增值链,促进市场多元化,大力发展服务贸易,促进出口结构转型升级。
(4)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要加强对外开放的制度保障,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完善公平贸易政策,规范市场运行秩序,健全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稳定透明的对外经济管理体制。要完善外贸运行监测体系和国际收支预警机制,切实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4.《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65438+2月26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自201年3月18日起实施,届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以下简称“9号令”)同时废止。针对社会各界的主要关切,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突出放管结合,推出三项实实在在的改革,进一步规范企业境外投资。
一是补齐管理短板,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进行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采取精准化管理措施。
近年来,随着国内企业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境外投资方式更加多样,部分境外投资活动游离于现行管理边界之外,存在一定风险。新办法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管理原则,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进行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
二是创新监管工具,完善协同监管和全过程监管。
针对境外投资监管存在的薄弱环节,新办法提出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询问、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新办法引入了项目完成情况报告、重大不利情况报告、重大事项查询报告等制度,完善境外投资全过程监管,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三是完善惩戒措施,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行为记录。针对恶意分拆、虚假申报、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或备案通知、擅自实施项目、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申报时未申报、不正当竞争、威胁或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违规提供融资等违法行为,新办法明确了惩戒措施,加大惩戒力度。同时,新办法提出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行为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总结:《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由以上三点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