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一致行动。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能够控制商品的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的市场地位。
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三种情况: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收购股权或者资产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据介绍,国际反垄断法通常包括三大制度,即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中国在制定反垄断法时充分借鉴了国际经验。
七种行为属于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记者王宇、鲁诺)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8月30日通过的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的7种行为属于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无正当理由,限制交易对手只能与其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无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中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无正当理由,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对同等条件的交易对手区别对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靖宇介绍,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能够控制商品的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的市场地位。
行业协会垄断严重的将被撤销注册。
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记者鲁诺、王玉)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反垄断法》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注销登记。
《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达成的垄断协议未实施的,可以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责令停止集中,限期处置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业务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上述违法行为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可以中止或者恢复。
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记者鲁诺、王玉)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恢复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反垄断法》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所作承诺的具体内容。
《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经营者不履行承诺的;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中止调查的决定是根据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不真实信息作出的。
根据《反垄断法》,反垄断执法机构经调查核实,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反垄断法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反垄断法》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拒绝提供有关材料和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和资料,或者隐匿、毁灭、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下、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垄断法》规定,对外资并购涉及国家安全的审查有两种。
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记者王宇、鲁诺)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通过的反垄断法规定,国家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进行两种审查。
《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近年来,随着全球产业结构的转移,外资M&A在中国的份额日益扩大。能源生产、机械制造、食品和消费品生产、商业和金融服务已成为外资并购的重要领域。一些跨国公司并购了中国的一些重点企业,引发了外资并购是否会危害国家安全的争论。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外经贸专家赵金平认为,反垄断法旨在保护竞争,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它的出台将使中国的投资环境更加完善,不会对正常的外资并购产生不利影响。
《反垄断法》禁止大型国有企业通过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记者王玉、鲁诺)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8月30日通过的《反垄断法》规定,国家保护经营者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中的合法经营活动,同时禁止经营者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国有经济占控股地位的行业、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垄断的行业的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依法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及其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同时,该法规定,前款规定的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可以查询该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记者鲁诺、王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时,可以采取查询经营者银行账户、查封、扣押相关证据等措施。
《反垄断法》还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时,可以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文件、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和资料。
依法采取上述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时,应当制作笔录,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名。
《反垄断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涉嫌垄断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采取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
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反垄断工作。
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记者王宇、鲁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通过的反垄断法,国务院设立的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反垄断工作。
《反垄断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以下五项职能:研究制定有关竞争政策;组织对整体市场竞争状况的调查和评估,并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并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此外,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该法第十条还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
NPC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靖宇表示,一些常委会委员此前提出,反垄断委员会的性质不够明确,是审议和协调机构还是实质性机构。为了加强反垄断委员会的权威,保证这部法律的有效实施,应该赋予反垄断委员会更充分的权力。
杨靖宇表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与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法制办研究后认为,反垄断执法工作由国务院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只是履行“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职能的议事协调机构,不行使行政权力,不作出行政决定。
因技术进步达成协议等七种情形,可免于反垄断。
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记者王宇、鲁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通过的反垄断法,因技术进步达成协议等7种情形,可以不受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约束。
根据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相关禁止条款:用于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为了提高中小运营商的运营效率,增强竞争力;为实现节能、环保、救灾等社会公共利益;由于经济衰退,为了缓解销售严重下滑或明显的生产过剩;保护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合法利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现实生活中,部分经营者达成的部分协议虽然具有限制竞争的后果,但总体上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利益。
新华评论:反垄断法颁布“利剑”市场垄断
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记者王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下午通过的《反垄断法》将于明年8月30日起施行。它的颁布是中国市场经济道路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将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保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法律武器。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和基本规律,但市场本身并不能保证竞争的自由和公平。虽然之前我国的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也有一些反垄断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不够全面和系统,对垄断行为的处罚也不平衡。
由于反垄断法的缺失,垄断现象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生活中尤为突出:以缔结协议固定价格、限制生产、分割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特征的经济垄断屡禁不止,一些领域和行业不时利用行政权力通过市场手段形成垄断。
在一些国家,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被视为严重犯罪。因为垄断最大的弊端就是扰乱了市场优胜劣汰的规则。少数企业可以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控制生产和市场,在某些市场领域限制竞争,这不仅会影响经营者之间的正常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会破坏资源优化配置的市场运行机制,最终抑制经济发展的动力。
如今,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法已经成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在一些国家,这部法律占据了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反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因为如果竞争机制被破坏,那么就没有市场经济。
在这部新诞生的法律中,50多条法律条文重点规制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三种行为,规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垄断,有效防止了利用行政权力抹杀市场竞争。
当然,一部法律的颁布并不能解决市场秩序中的所有问题。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需要市场参与者的共同努力。
《反垄断法》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记者鲁诺、王玉)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
《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招标活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当地经营者不平等的待遇,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在当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实施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妨碍地区之间商品自由流通的行为: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执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制定歧视性价格;对外地商品设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采取专门针对外国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国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检查站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止外国货进入或者本地货运出;阻碍地区间商品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对上述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