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特征是什么?

排他性

即排他性或垄断性;未经债权人同意或者法律规定,除债权人以外,任何人不得享有或者使用该权利。这说明权利人独占或独占的专有权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他人不得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收”等法定程序,才能改变权利人的专有权。

区域的

即只在确认和保护区内有效;也就是说,除非签订了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否则受一国法律保护的权利只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知识产权在一定条件下兼具地域性和国际性。

(3)及时性

也就是说,它仅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受到保护。也就是说,法律对各种权利的保护都有一定的有效期,保护期的长短可以一样,也可以不一样。只有参加国际协议或进行国际申请,某项权利才能得到统一保护。

从表面上看,知识产权可以理解为“对知识的财产权”,其前提是知识具备成为合法财产的条件。然而,知识的本质是一种客观的、自由流动的信息。一旦作为信息的知识被传播,提供这种信息的人就不能独占地控制这种信息。那么这些信息所表达的智力成果就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信息创造者的财产。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通过给予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专有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创造了一种前所未有的产权形式。

法律之所以要把原本免费的信息变成创造者的财产,是因为公共政策需要促进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和保护某些特定利益。所以,并不是所有的知识都产生知识产权。同时,知识产权一词的外延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知识产权也在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