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竞争是什么意思,怎么才能避免呢?
同业竞争,是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该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开展及股东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与关联交易问题一样,同业竞争问题也是公司首发时发审委关注的重点之一,相关文件也对同业竞争进行了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从过往的经验我们可以,拟上市公司若存在同业竞争,并且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话,会成为能否成功过会的一个实质性障碍。
解决方案
同业竞争问题一直都是发审委关注的重点,因其不仅影响到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将来还会对广大的投资者造成投资损失。所以,若公司想要成功,那么就必须解决同业竞争的问题,公司与中介机构应积极制定解决方案,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笔者对过往案例进行了简要总结,得出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一、收购合并
若关联方的资产相对优质,那么拟上市公司可以将这部分存在同业竞争的关联方资产通过收购合并的形式,装入拟上市公司主体中,进行资产的有机整合,既能解决同业竞争的问题,又可以扩大拟上市公司的资产及业务规模。
二、资产、股份转让
若拟上市公司觉得关联资产并不是特别优质,不愿意将其收购,那么关联方可以将这部分资产转让给予你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从而解决同业竞争的问题。同时关联方也可以将持有的拟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出去,使得自身不构成与拟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在通过资产转让的方式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时,应着重注意是否真实转让,而不存在股份代持、虚假转让的情形。
三、停业或注销
在进行上市资产转让时,若没有合适的受让方愿意接受该部分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采用资产转让时,还可以通过将这部分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进行注销或停业处理,或改变其经营范围,放弃竞争业务。
四、承诺协议
拟上市公司应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并在申请发行上市前取得控股股东同业竞争方面的有效承诺,承诺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参与和拟上市公司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
五、业务划分
竞争企业通过承诺协议的形式,对自身的产品结构、市场区域、目标群体等进行合理划分,承诺今后不会与拟上市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及利益冲突的情形。
六、资产托管
可通过将关联资产托管给拟上市公司,待成功上市后将这部分资产转让或托管给上市公司。在实践中也不少采用,但证监会对此的审查往往较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