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可以成为地方税吗?求解答

有专家建议,将消费税从生产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可以作为地方税,弥补“营改增”造成的地方收入减少。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把消费税变成地方税,是一个很好的安排。

从历史上看,营业税和消费税最早来自西方。梳理其在中国及相关游戏中的分合演变,有助于我们更清晰地理解相关问题。

从源头上说,中国古代当然有营业税和消费税。在古代的商税中,对商人和商人的征税可以归为营业税。尤其是在太平天国起义被镇压的清末,征收的厘金也可以笼统地视为营业税。古代一般采用消费税,对交易的牛、农具、竹木、布匹等征税。这些税都是一物一税,类似于货物税,也就是今天的消费税。

清代开始征收的厘金,由于每卡征收,重复征收,严重影响了商品流通,违背了公平原则,遭到了商人的广泛反对。民国成立后,努力废除厘金,直到1931,国民政府废除厘金,代之以“统一税制”。所谓统一税,就是统一的商品税,对一些消费比较大的商品征收统一税,一物一税。当初有“五统税”,就是对香烟、棉纱、火柴、水泥、小麦粉征收的货物税。这五样东西是当时中国消费最多的商品,大部分是生活用品。后来,更多的商品被纳入统一税。

实施统一税收后,这些商品的税收将按税源征收。货物一旦在工厂收齐或进口,就销往世界各地,以后不再征收流转税。中国税制历史上混乱复杂,重复征收严重厘金,被统一税收取代,是一大进步。然而,统一税收的征收引起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在此之前,利津的收入一直归于当地政府。统一税是中央税。通过这种转变,中央政府趁机拿走了地方政府的财力。为了安抚地方政府,1931年,国民政府通过了营业税法,将服务业和部分商品的营业税划归地方政府。抗战爆发后,营业税一度回归中央税。

半个世纪后,在1994的税制改革中,确定了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商业税制格局。实际上,增值税营业税升级版是将传统的有形动产营业税从营业税中分离出来,形成增值税,更好地避免了营业税重复征收的弊端。营业税主要针对无形商品(知识产权、服务)和不动产。但在这次税制改革中,中央政府不仅保留了消费税,还拿走了从营业税中分出来的75%的增值税。营业税主要属于地方政府。但由于营业税重复征税严重,严重制约了服务业。今年营业税并入增值税加速,营业税的落后税种最终被更先进的增值税吸收。这当然是中国税制史上的一大进步。但营业税并入增值税后,就像1931年国民政府减税时实行的统一税一样,中央政府趁机拿走了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形成了中央与地方的又一次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扭转消费税归中央、营业税归地方的格局,把营业税(增值税)交给中央,消费税交给地方,是一种合理的安排。

正如人们所说,将消费税交给地方政府有几个好处。

第一个好处是这些年来消费税增长强劲,可以有效抵消地方政府的营业税损失。第二个好处是,消费税交给地方政府后,地方政府会更加注重鼓励消费来刺激经济;第三个好处是生产环节征收的消费税会转移到消费环节,成为名副其实的消费税;因为消费税是价外税,消费者对自己消费的商品中的消费税一目了然,有助于税收透明,满足纳税人的知情权,更好地发挥消费税调节消费的作用,培养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当然,消费税转地方税会增加征管成本。以前控制一个厂家可以控制一个税,但是如果零售环节征收的话,需要控制的纳税人数量会大大增加。这对征管来说是个挑战,但不是不可逾越的。可以通过减少征收的产品种类,重点放大,放小来解决,即简化税目,只对石油产品、烟酒、高档奢侈品等最大的需要征税的消费品征税,并调整税率。对于关系国计民生(如化妆品)因而征管成本较高的商品,不再征收消费税。这样既简化了征收,又减轻了人们的消费税负担,既能调节消费又能满足地方政府的需求。作者是财税史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