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北京的知识产权保护

[戴笠]:这也是北京稻香村食品公司的过错,国有企业,使用了这个作品,所以这个证据与本案无关。[戴笠]:第三组证据是委托书,我在质证中也提到了。这是一份北京养心民族工作室授权给杭州丝路文化有限公司的委托书,这份委托书的主体是北京养心民族工作室,而不是自然人原告杨欣。[替换]:因此,作为一个组织或非自然人单位,与原告的自然人相比,其可比性在今天并不存在。[戴戴]:我们也注意到日期是2007年8月8日。这是原告委托法律工作者将原告作品发给被告后出具的证据。其内容涉嫌在本案中被及时赔偿,因此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代理】:证据4:公证费、律师费,以法律判决为准,无异议。[

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的质证意见有什么补充吗?【主要】:一、被告提出相关。因为粮书显示作者是原告杨欣,公证书显示被告使用了原告的作品。【首要】:第二,关于委托书和和解协议,我们认为不存在真实性的问题,因为和解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合同虽然不是很全,但内容是真实的【初级】:北京稻香村三与杨鑫达成的和解协议中,提到会继续使用,但要注意他们是* * *,两人都只有两部作品。【初级】:第一次和解协议赔偿20万,第二次和解协议赔偿8万。这种使用不是长期使用,而是固定期限使用。从使用的次数和金额可以判断,我们要求的赔偿金额是非常合理的。【【初级】:另外对方经纪人提到了杨欣这个话题。杨欣国家工作室只是他起的名字,不是法人,所以主体也应该是杨欣本人。[

审判长]:原告,你现在主张被告使用你的画,简要说明范围、大小等情况。【初级】:首先是一个很大的数字。有的侵权单位只用一两张图,而像被告这样大量的使用是前所未有的,达到70张,而且是在重要场合。【初级】:然后他们把图片放大,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也就是通过技术处理删除了作者的署名,给作品加了文字。这些文字虽然与作品有关,但在原著中却找不到。这些都是被告侵权的表现。【初级】:他们一般会在作品中发布三四张图片,高度在两到三米左右,便于观看。因为大小无法测量,我们只能估计应该是两到三米高,一米左右宽。[

审判长]:原告,向法庭出示你侵权抄袭行为的情况,你有没有做对比工作,以及相关资料。(投影仪草图)【初级】:北京老字号第201页“卖空竹子”有反转。左边是《门外》21页杨欣的作品,右边是国际饭店使用的作品。国际饭店在杨欣作品的右边加了一个说明文字,破坏了杨欣作品的完整性【初级】:杨欣的作品本来应该是方方正正的,边角非常清晰,但被告在使用中模糊了边角。《大前门外》第109页还有一张“穷不怕”的图。北京国际饭店左侧使用文字并在其周围删除,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原文】:还有《北京老商业》第65页的图。国际饭店在使用过程中被删除,侵犯了杨欣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上述两部作品也侵犯了杨欣的署名权、保护影片完整权和修改权。【初级】:杨欣的《玩鸽子》作品也被国际酒店侵犯过。[

审判长]:被告人有什么意见吗?[戴]:不是被告北京国际饭店使用,而是北京北电影视培训中心用于商业目的。它们的使用结果作为装饰材料展示在被告28楼的墙上。因为图片是北电上一次庭审认证的,所以我们也相应认证了。[

审判长]:被告是否同意这些画画在国际酒店的墙上?[戴戴]:因为是北电用的,他们批了,所以我们当时也批了。我同意这些图片被用在国际饭店28层的餐厅墙上。[

审判长]:原告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交法庭?[主要]:编号[

审判长]:由被告出示证据,说明证明目的。[代理]:提交了8份证据。第一证据证明北京国际饭店委托北京北电影视培训中心对28层星光餐厅进行整体设计装修并支付相关费用。

【代代】:第二,证明该协议是北电影视培训中心在装修过程中,不仅造成了北京国际饭店的经营损失,还承担了装修设计给国际饭店造成的其他损失。三是证明国际酒店在装修材料的使用过程中尽到了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戴笠]:第二个证据证明有三个对象。一是证明北京国际饭店是有偿使用他人设计进行生产、装修的,也证明被告已尽到了勤勉义务,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戴]:第三是证明北京北电影视培训中心是合法的设计单位,所以被告已经履行了义务。所以他不应该承担审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使用的材料是否侵权的义务,不存在过错。当然,他不会承担法律责任。【代代】:第四星光餐厅提供的老北京主题美食节报名表是内部行为。【替代】: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设计制作单位因使用装饰材料对第三人造成的侵权应承担责任,无过错的被告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替换]:第五个证据有两个证明对象。一个是证明被告委托专业设计单位设计后支付了相应费用。另一种是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被告支付费用后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替换]:第六种证据认可表中有两个证明对象。第一,被告使用专业设计单位进行施工,不存在对所用材料进行审查的义务;第二,根据合同条款,被告不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被告内部审批程序,其也尽到了管理责任,没有过错。[戴笠]:第七个证据证明有两个对象。第一,被告在装修餐厅时,突出了北京的历史文化,说明其在选择设计师时尽到了义务。至于设计单位是否尽到应有的义务,北电影视培训中心应承担责任;[戴]:第二,在选择老北京主题照片的时候,提到要和著作权人协商,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说明国际酒店已经注意到知识产权的保护。[戴笠]:第八个证据,原告委托自然人发意见函之后,大概是2007年7月23日。当时,被告立即找到北电影视培训中心,要求其对装饰材料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说明和整改。之后,北电将替换原告的版权或基于其作品的喷绘资料,这说明被告在得知可能被侵权后,已经尽到了应尽的法律义务。[

审判长]:被告向原告提供原始证据。(简要陈述)【主要】:第1项至第7项,我们对被告提供的原始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显著性,但对被告提供的原始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首要】:也就是说我们对合作协议没有异议,不认可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我们认为被告提供的八条证据与本案无关,因为这是北京国际饭店与第三方签订的设计装修协议及一系列相应文件,我们认为侵权人为北京国际饭店。【首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权人不能仅仅因为是别人设计的就摆脱侵权责任。著作权法要求每个人在使用他人作品时都要履行严格的审查义务。[

审判长]:最后一次证据交换,被告要求北电影视中心出庭作证。通知相关证人出庭了吗?[戴戴]:我没有通知他们出庭。[10:06:53] [

审判长]:法庭将在最后一次质证中宣读证人陈述。三名证人均为北京北电影视制作培训中心员工。] [

审判长]:证人陈述北京北电影视制作中心配合老北京的活动,涉及70张图片,当庭认可相关图片为杨欣作品,2007年6、7月装修,2007年7月更换。[

审判长]:原告对上述说法有意见吗?【初级】:装修时间有误差。另外,置换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审判长]:被告人有什么意见吗?[替换]:认可证人证言。[

审判长]:除了上述证据,双方有没有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

[主要]:否[替换]:否[

审判长]:双方都没有补充证据,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双方都可以就本案的事实向对方提问。原告有没有问什么问题?[主要]:编号[

审判长]:被告人有问题吗?[代表]:还是刚才质证中的意见。公证本案的盛律师是代理人吗?【主要】:被告提出的这个问题不存在。[

审判长]:原告,原告的作品在北京和大前门外的《老本行》收录了多少册?【初级】:一* * * 200多件,其中本案涉案70件。[

审判长】:原告主张被告有在星光餐厅时不时播放电视剧的想法。关于这个事实有什么可以解释的吗?【初级】:被告在旋转餐厅安装了三台电视,他们做的每一个作品都在里面一一播放,一般是在晚上。我们也坚持被告的侵权主张。[10:15:26] [

审判长]:被告人有什么意见吗?[戴戴]:因为没有证据证明我们不善于对比事实,所以不方便发表意见。这里不承认。【主要】:最后一次质证时,有证人提到他们批准了电视的播放。[10:16:24] [

审判长]:当时法庭问有没有电视片,其中一个证人说没有,但是他只是把照片刻成光盘交给了国际饭店。原告,能否确认侵权时间?【【初选】:应该是5月初。[

审判长]:你说北京北电影视中心食堂墙上用的是建材?[戴]:因为老照片是经过技术合成,做成喷绘壁纸,所以北京北电影视中心把包含原告作品的图片作为国际酒店设计的建筑材料。[

审判长]:这些画是画的,装的吗?【代代】:做成壁纸。[

审判长]:被告,你认为作品什么时候用?【代代】:北京北电影视中心用的,演出结果在民族饭店28楼,时间应该是6月上旬到7月下旬。[

审判长]:你对原告作品的归属有异议吗?【代代】:我们对原告对原著的著作权没有异议[

审判长]:您委托北京北电影视制作中心进行整体设计装修时,有没有提出什么要求?[代代]:我刚才说要结合2008年奥运会的主题,推广老北京和北京美食。至于如何配合设计好的装修方案,应该由北电影视制作中心根据合同完成。没有其他要求。[

审判长]:北京北电影视制作设计中心设计改造期间,以及改造后,是否进行了相应的验收,是如何进行验收的?【委托】: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审查了设计单位的主体资质,如果给第三方造成损害,北电应该承担责任。[

审判长]:你要求北电更换壁纸。在说明这个情况的时候,你有一个审查的声明,那你是怎么接受审查的?】【戴戴】:法律赋予我们审查义务的,我们都审查了。[

审判长]:房子装修期间和装修后,都要有一个审查,确定对方的装修设计是否符合你的要求。【替代】:我们签订合同后已经履行了我们的义务,该验收也已经验收。[

审判长]:你在验收的时候看到壁纸上的图片,有没有问北电的图片来源?

[戴戴]:建材使用的法律责任在和北电的合同中有明确规定,我们没有审查的义务。[

审判长]:双方对事实有什么补充吗?[主要]:编号[替换]:编号?法庭将在下面总结法庭调查。现法院查明以下事实:一、法院确认原告享有涉案70张照片著作权的事实。法院认为,本案有以下争议点:一是被告在本案中是否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合格主体;二是对被告的侵权赔偿数额。双方对此有异议吗?[主]:否[代]:否[

审判长]:法庭对此进行了调查,双方将进行申辩。首先,原告将发表自己的意见。(三)法庭辩论阶段【初级】:首先就被告人是否为适格主体发表意见。作为五星级国际酒店,被告经常举办一些活动,餐厅也经常用别人的艺术作品来吸引游客。本案中,如果被告只是用一份合同来推卸责任,是违反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初级】:至于国际饭店与设计单位、装修单位的关系,是另一种法律关系。北京国际饭店应在赔偿杨欣损失后,与其他设计单位和装修单位采取法律行动。设计单位和装修单位与本案无关。【首要】:另外,我们认为70万元的赔偿金额也很合理。杨欣的作品在过去的授权和解中的价值是很高的。我们认为北京国际饭店作为五星级国际饭店,从5月18一直使用到8月,在如此长的时间跨度内使用如此大量的作品,要求赔偿70万元是合理的。[

审判长]:被告进行了辩论。[已替换]:

综上,审判长提到,本案围绕两个有争议的问题,一是资格问题,二是赔偿金额问题。这可以演化为三个方面,一是主体适格,二是案件事实,三是法律适用。【代代】:适格主体是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原告代理人提出,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然后由被告和北电解决相关纠纷。既然双方都这么认为,就应该增加北电中心参与诉讼,这样案件的主体才能更加完善。这既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要求。[

审判长]:被告,我想打断你。我刚才说的是被告是否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合格主体。【代代】:法律规定,各方都有申请追加第三人的权利。本案查明事实的关键是谁使用了含有原告作品的建筑材料,即直接使用者。直接将原告作品作为装饰材料使用的用户为北京北电影视培训中心,使用结果必须在边疆宾馆28层餐厅的墙上展示。【代代】:使用或直接使用原告作品作为装饰材料,或用于商业目的并直接受益的一方是北京北电影视培训中心。因此,被告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对侵权责任的确定做出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侵权行为存在且实施侵权行为的被告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被告没有过错,他就不应该承担责任。【【戴戴】:1。本案中,我们发现原告的作品作为装饰材料可能被侵权后,立即要求北电中心更换,被告没有过错。第二,我们从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上尽到了自己的义务,他人使用原告作品作为装饰材料所造成的后果,不应由尽到了我们审查义务的人承担。【代代】:第三,不符合社会经验、法人经营范围、行业要求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国际饭店作为提供客房和餐饮服务的法人机构,在向顾客提供餐饮、会议和客房服务时,应当尽到注意义务,而新型建筑材料的选用超出了国际饭店所能满足其体验的注意义务。【【戴戴】:可见国际酒店已经尽到了应有的审查义务。虽然本案结果出现在被告的28层餐厅,但被告不应承担责任。这是我们对资格问题的看法。【代代】:第二,关于侵权的金额,我们在法庭调查中反复强调,侵权的行为人不是国际酒店。

【代理】:原告提交了三份与证据内容不符、形式不合格的证据。我们提出质证意见后,将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对数额进行比较,说明原告70万元的赔偿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替代】:数额要以是否用于商业目的、使用范围、使用主题以及与主题相关的内容为依据,与原告提交的证据不同。[

审判长]:我们可以互相辩论。原告有意见吗?【主要】:被告说的是使用结果和使用过程,但我们认为这并不能说明是谁使用的,只是被告和第三人的约定。作为消费者,我们去国际酒店消费,看到国际酒店使用杨欣老师的作品,这就是国际酒店的使用,也就是国际酒店的侵权。【主要】:关于国际饭店和北电中心的违约问题,这和本案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被告还提到在使用过程中没有询问作品的来源和出处,这也可以判定被告没有尽到任何审查注意义务。[戴]:关于赔偿,我们看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也没有看到原告直接损失70万的证据。国际酒店使用含有原告作品的材料并没有给其带来利益,反而是一种损失。因此,原告在金额或理由上都没有支持其主张的依据。㈣法院调解和判决阶段] [

审判长]:如果双方都没有新的意见,法庭辩论到此结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有义务主持双方的协商。原告是否同意法院主持调解?【【初级】:不同意调解。[

审判长]:鉴于一方不同意调解,本院不再做调解。双方做了最后陈述。【初级】:坚持主张。【代入】:坚持回复。[

审判长]:我们现在休庭15分钟,合议庭合议后进行宣判。[主持人]:各位网友:现在合议庭成员退庭,集体讨论本案。审判将在15分钟后继续。【主持人】:现在合议庭正在评议此案,15分钟后会做出判决。请稍等片刻。[主持人]:现在合议庭成员到庭。[职员]:请全体起立。

审判长和法官进入法庭。[

审判长]:现在继续庭审。[

审判长]:本案刚刚经过庭审和合议庭的合议庭合议,现在将当庭宣判。[

审判长]:原告在北京及大前门外创作了一批老商业美术作品。作为本作品集彩色铅笔画美术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受到保护。被告虽否认上述作品集中与本案的关联性,但无法律上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未经原告许可,任何人不得以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以外的任何方式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美术作品。[

审判长】:被告在其星光餐厅设计、装修过程中,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艺术作品,并对部分艺术作品的色彩、比例、内容进行了变更,未署名原告姓名,也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在涉案作品著作权中的署名、修改、复制、展示、获得报酬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审判长】:被告认为北京北电影视培训中心是实施涉案侵权行为的案外人,双方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涉及侵权,责任由北京北电影视培训中心承担,被告不应承担侵犯原告著作权的意见。[

审判长]:我们认为,涉案侵权艺术品为被告业务使用,被告委托他人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被告应对该行为的侵权后果承担责任;至于被告与案外人北京北电影视培训中心关于委托事项的约定,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作用。因履行委托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委托人应当首先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审判长]:综上,判决如下: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国际饭店赔偿原告杨欣经济损失21万元及停止侵权的合理费用6010元。2.驳回原告杨欣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北京国际饭店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加倍支付利息。[

审判长]:本案受理费10800元,由原告杨欣(2800元)、被告北京国际饭店(8000元)交纳。[

审判长]:现在休庭,由当事人宣读笔录并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