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过程
刑事诉讼的审判过程分为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五个阶段。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审判长应当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姓名;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期间,应当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和辩论。审判长宣布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有权进行最后陈述。第二百条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第二百零二条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五日以内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布后立即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送达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第二百零三条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并写明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法律客观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一般要经过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审判阶段(人民法院)。立案: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管辖范围内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1,告知后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轻伤)、重婚、遗弃、妨碍通信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侦查:公安机关可以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接受讯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诉和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情况。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报批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批准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对需要继续侦查,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聘请的律师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审结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公安机关侦查已结案的案件,应当保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可以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