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取抗议费?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2、当事人未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在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3.其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交审判、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这里第三款所说的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诉讼,重新审判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监督民事审判的主体。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分期交纳:65,438+0。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每件支付50元;2.超过1万元至1万元的部分,按2.5%缴纳;3.超过654.38+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缴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5.超过5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6.超过654.38+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缴纳;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缴纳;8.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9.超过654.38+00万元至2020万元的部分,按0.6%缴纳;10.超过2020万元的部分,支付0.5%。(2)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赔付:1。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案500元缴纳1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追加赔付;超过5万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3.每起对方非财产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4)每起劳动争议案件支付10元。(5)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六)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