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绘画的知识产权
立法难度可想而知,因为其具有性、地域性、传承性等特点。
不久前,由国家版权局、中国文联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民间作家协会主办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阎晓宏、国家版权局副局长、中国文联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白更生,以及国务院法制办有关部门负责人和部分民间文艺专家出席会议。与会专家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立法是我国版权法制建设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同时,专家们还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资源、利用、传承和保护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探讨,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泥人张”这一艺术品牌的版权归属仍有争议。王云龙摄
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规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白更生(中国民间作家协会副主席)
关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1991颁布实施的《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2001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六条,仍然保留了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的内容。可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立法是我国版权法律制度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的多民族国家,民间文学艺术资源十分丰富。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一方面一些民间文艺作品面临失传的危险,另一方面其潜在的文化和商业价值日益凸显。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不仅关系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也关系到我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关系到国家文化安全的保障,有助于挖掘我国文化遗产,弘扬民族精神,发展民族经济,增进民族团结。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规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去年9月,国家版权局召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立法工作会议。阎晓宏主任在会上指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立法已列入国务院第二阶段立法计划,国家版权局将积极推进这项工作。中国文联和中国民间作家协会都非常重视,多次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国家版权局的研讨会和调研活动。由于民间文艺作品的形式多样,它具有集体性、民族性、地域性和传承性的特点。文化,包括民间文学艺术,是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是综合国力的重要因素。传统文化的整合保护与文化的创新发展,对于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实现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同等重要。我们真诚地希望通过您的研究和讨论,推动修订的进程。
口头文学的叙述者应被视为创作者。
杨韬(中国民主民生协会研究员)
国家版权局的著作权保护条例草案简洁明了。但是个人觉得有些条款恐怕太笼统了。让我发表几点意见。
首先,口头文学包括故事、神话和史诗。有些作家在签名时删除了叙述者的名字。我个人认为这无异于剥夺别人的权利。没有叙述者,这个故事就无法流传下来,所以叙述者也应该算创作者。
第二,关于民间舞蹈和音乐的艺术保护。《条例草案》第11条很好地概括了“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依照著作权法予以保护”。个人认为这一条可以改为:“编辑、翻译、注释、收集、整理、汇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依照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另外,把“改编”这个词改成“剪辑”更合适。编辑是普及民间文学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但现在的很多“改编”,从性质上来说,应该属于作家创作的范畴。我认为改编的东西不属于人民,而是来自人民,是围绕民间文学的新创作。比如鲁迅的《故事新编》是创作,不是民间文学。
另外,在编研方面,要提出一些条件和要求,保证质量。
第一,对口头文学要如实记录,保持作品的原貌,保留其原汁原味。
第二,在编辑口头文学时,每篇文章都要注明讲述者和记录者的姓名,还要注意其出处,选自哪本书和哪本杂志。没有这个,就是剥夺了别人的权利。
我说的是多年的经验和科学方法。作品脉络清晰,可以查真伪,引用作品时可以放心。保存一百年,一千年,一万年都让人放心。如果做出一些真假难辨的作品,会给后人留下很大的麻烦。
从泥人张维权看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保护
张坤(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教授、系主任)
我想通过具体的民间案例谈谈民间文艺立法的重要性。
民间文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母文化。它在中国这片沃土上扎根、生长、繁衍,形成了丰富多彩的艺术形式和独特的审美语言、审美方法、审美习惯和审美特征,体现了民族的审美趣味和追求,反映了民族形式的喜好和潮流,具有浓郁的地方文化特色。然而,在所谓的全球化背景下,它不仅受到强势文化的冲击,还受到市场化进程中无序和不公平竞争的侵害。因此,民间文学艺术本身不仅应该在其艺术实践中得到积极的、动态的探索,而且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的版权实际上是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就知识产权而言,它应该是智力创造的成果,是智力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这在当前的商品经济大潮中显得尤为重要。前不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泥人张诉讼案,就是一个侵犯专有权的典型案例。
众所周知,泥人张是清末张明善创立的中国正宗民间艺术的知名品牌,已经传承了六代。然而,在2005年,北京发生了一场关于泥人使用权的纠纷。2005年6月9日,第四代、第五代泥瓦匠张及其所属北京泥瓦匠张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所谓北京泥瓦匠张第四代张铁成及其所属公司以泥瓦匠张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侵犯原告合法权益,非法获利,构成不正当竞争。2006年6月20日,65438+2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令张铁成及其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泥人张的文字名称和企业名称,立即停止在企业宣传中使用泥人张专有名称。张铁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9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泥人张,艺术品牌,中国民间艺术的瑰宝,被评为北京市两个泥人张和张。张涛等上诉人不服,于2007年6月24日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我们对北京高院的判决持保留意见。泥人张作为百年知名品牌,因其传承者和通过艺术劳动创作的作品而享誉海内外,形成了知名的泥人张艺术品牌。在这一过程中,相关的历史记载、国家博物馆级的相关艺术品展示以及媒体宣传都对泥人张进行了公正而广泛的报道和介绍。正因为如此,泥人张在国内外享有极高的声誉,也正因为如此,任何坚持泥人张的人都应该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出示相关证据。但是,作为所谓的北京泥人张,他拿不出什么像样的证据。
第一,历史记载。泥人张作为一部历史,距今已有160多年的历史,其起源应始于道光年间。因此,作为泥人张的正宗传人,他介绍了泥人张善于塑造的史实,并出示了国家图书馆现存的最早的清代有关此案的证据。此外,民国时期,关于天津地方治理,介绍了泥人张是如何善于塑造的,也提到泥人张在《中国美术史》、《中国工艺美术史》、《中国美术全集》、《中国文化史》、《雕塑》等重要史志中形成了证据链的相关记载,尤其是经典史志中记载的《辞海》。如《辞海》中涉及泥人张的独家词条,记载了清代张涛泥人张的记载,并形成了相关证据链。
第二,作为传承人,有历史传承的有序记录,同时有不同传承人的代表、代表作品和风格走向。
第三,相关媒体关于泥人张的报道。但所谓北京泥人张最早的记载是1987之后的文字记载,相关单位只在1982注册了北京泥人张的企业名称。
泥人张的传承人用智慧和汗水,经过一百多年的艺术实践,创造了国内外著名的艺术品牌,为祖国赢得了崇高的声誉。此外,泥人张在上世纪80年代注册了商标,最近被列入北京市崇文区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因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1996中有明确的判决。泥人张的内涵是指从事彩塑艺术创作的张明善本人及其后代家属和天津泥人张工作室的总称。泥人张是一种独特的名称和专有名称。只有从事彩塑艺术的子孙和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经有关部门批准,有权使用泥人张作为企事业单位名称的一部分。从事彩塑创作的后人和天津泥人张彩素工作室未经协商一致,不得转让或许可泥人张的姓名。而所谓的北京泥人张使用泥人张作为企业名称,并未得到权利人的授权,因此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张铁成虽然口口声声自称北京泥人张,但他的网上域名是泥人张,商标注册是泥人张,媒体推广是泥人张。在广交会的订货合同中,生产单位是泥人张等。,其恶意打假行为不言而喻。这恰恰违反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四款关于假冒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源的相关规定,即冒充泥人张的不争事实。对此,迫切需要呼吁对民间文艺进行立法,保护和维护泥人张和所有民间文艺的合法权益,捍卫民间文化品牌,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也是所有民间文艺工作者和全社会有关部门、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创作集体和个人都应该得到报酬。
段(北京大学人类学与民俗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过去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集体创作,也就是说,集体创作、集体流通、集体使用归集体所有。它的作者不是个人,而是集体。
这个我在《民间文学概论》里讲过。集体和个体是一对矛盾,但又是统一的。团结在哪里?比如大家都会唱东方红。但要现实一点,就要用一个歌手,这个歌手必须是经过很好的研究和传承的,是最能代表作品内容和形式特征的。集体创作,它的传播过程就是它的创作过程。它在循环的过程中集中了大家的智慧。你改变一点点,来找我,我也改变一点点,这样不断丰富,提炼,发展。因此,绝不能忽视个人的作用。
现实是通过传承人来表达,但光唱是不够的。如果没人记录,就会丢失。记录仪也要交,集体也要交。
条例考虑到民间文学的很多特点,但也要从实际出发。我觉得可操作性很重要。可以收集相关案例,考虑如何解决。这个方法就是方法,方法就是工具。美国人拍了我们的《木兰词》一鸣惊人,赚了十几亿。我们制定法律后,他们以后不能随便用我们的东西,要付钱。
另外,我认为电视台、电台要播放民间文艺的时候,应该一次付费。据说现在没人了,一次就结束了。有的人一次都不给,那就更惨了。所以这些东西要具体规定。常见的违规行为,要具体一点。
改编作品不需要特别的法规来保护。
陶(中央民族大学民俗文化中心主任、教授)
我认为如何界定民间文学艺术是《条例》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因为这涉及到保护的对象,也涉及到保护的主体是什么。
传统上对民间文艺的定义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叙事方式,表现为两个方面,一个是我们所说的实用主义风格,一个是散文风格。比如民间故事,神话传说。此外,民谣、叙事诗、语用文体也是一类。就体裁而言,民间文学大家都知道,主要包括神话传说、故事、歌谣、叙事诗(长篇叙事诗),以及实用文体的谚语、谜语等,都属于民间文学的范畴。我认为在这一点上没有太大的分歧。曲艺主要是大家说的民间表演。民乐包括声乐和器乐,艺术包括绘画和雕塑。舞剧包括戏曲,主要是民间戏曲,还有民间工艺,还应该包括民间比赛,包括武术和杂技。我觉得范围已经很广了,所以在制订条例时,应该考虑这些方面。
它的传承主体是谁?在民间艺术方面,我们通常说的是民间艺人,或者称之为工匠。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集体。这里先做个区分,并不是说所有的叙述者、歌手、艺人都在我们的保护之下。我们保护的对象,创作者必须是代表性的或者优秀的传承人。
从民间文艺的定义来看,我认为包括这几个方面:第一是范围,第二是主体,第三是方式,第四是期限,第五是价值。我们必须做出一些判断。它的范围是什么,它的创作主体是什么?用什么方式,有时间限制吗?另一个是价值判断,是不是遗产,是不是在这个民族历史上起过作用的遗产?
也有改编的作品。我认为改编作品不在保护范围内。如果是关于音乐的,应该是音乐家协会。这是著作权法规定的。所以在改编部分,我觉得应该淘汰这部分人,因为这是两种不同的性质。王的作品受著作权保护。很多人吸收的《乌苏里船歌》、《刘三姐》,也是吸收民间故事、传说、民歌创作的。它们都是由民间作品改编,由作家创作,不需要专门的法规来保护。
保护民间文艺要坚持原则,要便于操作。
李耀宗(中央民族大学教授)
第一,一般没有定义明确的理论问题,要适当回避。对于可以准确界定的理论问题,要不含糊,一些应该有的,暂时没有的内容,要酌情补充,做到磨刀不误砍柴工。希望多做修改,多征询各方面意见。
第二,加强方向性讨论。本文对稿件中涉及的概念问题进行了界定,包括个案的表述和分类。
第三,在作品层面,什么是搜集、注释、整理、编纂,包括翻译、注释。这部分应该算是一个民间范畴,以后再演绎、改编、再创造。个人认为不能算是民间作品。条例里应该有这个对象。
最后是对规律的把握。什么是抄袭,什么是篡改?改编是不是篡改?什么是假冒伪劣?希望结合很多案例来研究这些问题。
16话:坚持原则,操作简便,灵活多变,日臻完善。这是我们法规的普遍希望。
保护民间文艺要以人为本。
王峰(中国电视协会党组书记、秘书长)
个人认为我们现在的工作很基础,但是还有差距,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首先,我想就立法目的补充两点意见,以供参考。第一,缺乏以人为本的精神,所以我建议加上他们。我们著作权保护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在这一点上,只有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才能促进创作的繁荣,才能促进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弘扬。其实补充几句就够了,就是第一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和著作权人的权益”体现了国家提倡的以人为本的精神。第二,条例的目的。既然有了著作权法,如何才能体现制定保护条例的目的?我觉得有两个方面。第一,著作权法的实施在民间文学艺术领域会更直接,更具有可操作性,而且,著作权法中一些未完成的规则,在这个领域应该更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
第二,我非常赞同前辈和老专家提到的保护范围的表述。这个范围确实有争议。我觉得突出的问题其实是我们对人民的认识。我们现在用的是“民间艺术”,标题不是“作品”,是“版权”,体现的是作品的版权。其实这个组合词的核心,我觉得要说明两个问题,一个是说明的人,如何认定它的保护范围?二是鉴定作品,哪些是作品?
保护管理措施的基本核心之一是登记制度。我提出一个问题:未注册作品算吗?保护还是不保护?如果只注册不保护,那是惯例,不是说不能提。当然,未注册作品会有争议,以后在运营操作中认定侵权会比较麻烦,但立法的保护对象不把未注册作品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大概是不合适的。
在有偿使用的问题上,有很多模糊的概念,比如改编作品不属于民间作品的范畴。我想补充一点,比如抄。民间的口传抄不知从何说起。如果套用复制的法律概念,那么有形的、可复制的东西就应该用法律法规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