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依法维护肖像权

问题一:肖像权该保护多少年? 此案在网上引起了热烈讨论。

民法专家杨立新在其网站上发表看法认为,首先,死者肖像的保护,原则上要比死者的名誉保护的时间短,按照德国的立法,保护时间是死者死亡之后的10年,因为肖像权的保护涉及到肖像著作权的问题,时间过长不利于保护肖像作者的著作权。其次,鲁迅是公众人物,一般情况下,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不受保护,即存在阻却违法的事由。即使是应予保护,也已经超过了著作权的保护时限50多年,所以不应当支持前述诉讼请求。

网友野山闲水提出,本例可归结为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时间;二是公众人物。鲁迅逝世于1936年,已过大半个世纪,其肖像不应再受到保护。鲁迅是公众人物,这无须证明,对公众人物,弱化其肖像权是通例。鲁迅肖像可以认为是公***资源,利用这公***资源无论是否有营利,均不构成侵权和付费。当然,如果是侮辱性质地使用该肖像,则另当别论了。

网友曹呈宏说,我觉得根据我国现在的法律,人死后肖像权根本就不应该得到保护。而如果是带有丑化性质的使用的话,则是属于名誉权的范畴,已经不属于保护肖像权了。对于肖像权来说,如果以后要立法对死者进行一定的保护的话,期限也应当是很短的,仅应考虑照顾死者亲属的感情因素(可能不希望自己亲属的肖像被人用来营利的意思表示)即可。

网友沈浪认为,死者的肖像权利,大致可以分为:1.经济利益。2.感情利益。3.社会公益。前两种利益,属于一般的民事利益,应归属于近亲属。后一种利益,则归属于国家,但是此一利益只有涉及到民族感情等重大社会公益时,才能由国家行使。

我个人认为,在保护归属于近亲属的权益时,应结合我国文化推重“孝思”的传统,采取以感情利益为主、兼顾经济利益的原则。在保护经济利益方面,可以参考德国的立法,规定保护时间是死者死亡之后的10年。但是在保护感情利益时,可以结合我国旧律关于“九族”的规定,向上推至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向下推至子、孙、曾孙、元孙。逾期皆不保护,以此而论,如果在使用鲁迅肖像的时候,没有侵害其近亲属的感情利益,就是合法的。虽然目前立法没有就肖像权的经济利益的保护作出规定,但是按一般法理及各国立法例,肖像权的经济利益的保护,总不能超过通行的著作权保护时限吧。

杨立新总结探讨意见认为,对鲁迅的肖像权不应予以保护,是一致的意见。但是有一点疑虑,就是在保护死者的利益上,对公众人物涉及到国家利益的,也是可以保护的,这种保护,不是由受害人的近亲属来要求,而是应当由检察院提出请求。鲁迅的肖像是不是应当这样呢? 曹呈宏的意见是对死者的肖像不予保护,这种意见恐怕值得斟酌。哈尔滨曾经有一个案件,一个业余摄影爱好者 *** 老太太的肖像,在老太太死后,用于司机防眩晕眼镜的广告上,被诉到法院。这种使用,应当作为侵权行为处理,不然,死者的权益就要受到侵害。

问题二:肖像权包括什么内容? 肖像是公民人身形象的客观再现,是通过摄影、录像、绘画、雕塑等艺术手段对人的相貌的反映。肖像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格尊严和社会评价,因此,公民对自己肖像的制作和使用享有专有的权利,并受到法律保护。

公民有权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也可以允许别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但未经肖像权人允许,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制作和使用其肖像,尤其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否则,肖像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侵犯自己权利的人停止侵权行为,并有权要求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

问题三:死后肖像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人死后其权利能力已经终止,因此死者不具有肖像权,而取而代之的是人格利益。因此,人死后不存在肖像权被侵害问题,而是人格利益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问题四:发视频监控,触犯肖像权吗? 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权保留使用权。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协商,如拒不撤销者,可依法进行起诉,申请司法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1) 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2) 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问题五:关于肖像权 肖像和肖像权的辨析

《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但我国法律有肖像权这个概念,但没有用法律的形式准确界定肖像权的内涵和外延,其在法律上的含义还没有权威的解释或者规定。什麽是肖像,按照辞海或者专家的意见,比如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博士导师,我国民法典人身侵权部分起草人之一),肖像,肖者“相似、象”,“像”者比照人物制成的形象也。通俗地说就是“比照人物而制成的与人物相似的形象”[1];就是指通过绘画、照相、雕塑、录像、电影、电视等艺术形式,使公民的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

肖像权是公民的具体人格权。什麽是肖像权?肖像权就是公民以在自己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与其他人格权相比,肖像权的客体本身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因素,即可因使用而产生经济效益,在肖像的人格利益上,有精神利益,也有财产的利益,尤其是财产的利益甚为明显。通常来说,一个人长得美,有美的价值,一个人长的丑,有丑的价值,但是长得不丑不俊的一般人,很少有人请他去做广告,这里涉及到肖像的美学价值问题。

权利,拉丁文为“jus”,既指权利,也指法律,包含有公平正义的含义[2]。权利,又称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3]。分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等,民事权利按照有无财产内容为标准,分为财产权(分为物权和知识产权)和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也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4]。人身权以其客体是人格利益还是身份关系,分为身份权(基于特定身份产生享有,如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等)和人格权。人格权指民事主体为维护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人格利益指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享有的利益总和[5]。肖像权属于人格权中的一种。

肖像权是自然人的人格标识,反映的是自然人的外貌属性,其基本内容包括三项:一为制作专有权,表现为自己可以随时通过任何形式制作肖像,他人不得干涉,还表现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二为使用专有权,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这里还附属包含了肖像权的使用权的转让权;三为利益维护权,除权利人之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在肖像权概念上,提醒大家注意的几点:1、法人没有肖像权,因为肖像反映的是自然人的外貌属性,尽管语言上,如“□□□机关的光辉形象”有法人的形象描述;2、肖像权中的肖像在于“像”,认为仅仅是指面容、五官的形象、“面子”。这是不准确的。肖像之像,不能仅仅指的是“五官”、“面子”,而是指的自然人外貌形象在物质载体上的再现,当然主要是指人的面部形象,但是,不能仅仅理解为“面子”或者“五官”。当一个照相所承载的形象足以认定为何人形象所再现的时候,就应当认定这个肖像就是该人的肖像。当然如果不能判断是谁的肖像,当然不能认定侵害了谁的肖像,海南省举行的首届人体摄影艺术巡回展,所印制的门票上使用了一位女模特的照片,这则照片是该模特的一张 *** ,题目叫《美姿》,门票上使用的是将这个照片人物的唇部以上部分剪掉,引发诉讼,争议的焦点是,擅自使用这种“不露脸”的照片,是不是构成侵害肖像权,所有认识并和原告比较熟悉的人均认定这张不露脸的照片是原告的,这是原告就应胜诉。3、文字描写,不属于人像的再现,如某某,尖嘴猴腮,一制鼻子常年不通,臭气难闻,一对甲虫眼闪出令人讨厌的眼光。这需要经过大脑再加工,不属于肖像权的范畴,如有侵权的可以使用名誉......>>

问题六:肖像权的侵害后维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9.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50.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151.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139.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问题七:肖像权被侵犯,怎么告? 你必须要充分运用好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一,你要知道公开你照片的人是谁.. *** 你的是谁?

第二,要有证据,在法律面前,讲求就是证据!没有的话,百口莫辩!

你可以选择暂时先不要告他,这是民事案件..私下商量一下,万事以和为贵,要他删除你的照片.因为没经许可在现他人肖像侵害的是肖像在现权,并已经扰乱其生活安宁,则可按侵害隐私权追究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肖像所享有的专用权利。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应受社会公正评价而且他人不得侵害的权利。显然这两项权利有着各自不同的保护内容。但名誉权和肖像权同属人格权,因而具有某些相同的法律特征,在一定条件下二者会相互联系。有些侵害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造成他人名誉受损的后果,因而也是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之规定,构成侵害肖像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目前对侵害肖像权是否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有不同看法。如果只有未经本人同意而且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才能构成侵害肖像权,那么以丑化他人人格为目的,侮辱性使用他人肖像权的行为就不是侵害肖像权的行为,而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本人法律知识尚浅,但希望可以帮助你解决困难!

(要求照你的那个朋友也把照片删了,希望他会合作,最好别说那么绝的话,毕竟是同学朋友一场,好好说,并且婉转告诉他,他以后要是再敢这样做的话,被侵害着会追究民事责任,他的档案会有一处污点,希望他好好珍惜自己的人生)

问题八:要两个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的事例 未经你的允许,论坛里有人擅自刊发你的相片,已经构成了对你肖像权的不法侵害,因此,你有权要求论坛立即删除。

假如论坛拒不删除,你可采取通过公证处将论坛的不法侵害予以公证的形式,取得有效证据,然后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论坛诉至法庭,请求判令论坛: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失。

问题九:侵犯隐私权肖像权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肖像权规定,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权保留使用权。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协商,如拒不撤销者,可依法进行起诉,申请司法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十:公司侵犯员工肖像权用来盈利如何 *** 一、首先固定证据。因为是网络上使用,你要起诉举证会比较困难。因此如果你要 *** ,首先得将其适用你照片的证据固定下来。而这个固定证据的过程可能比较麻烦,你能采取的方式是截屏或者拍照。而这两个证据对方容易进行质疑,比如说是PS的。如果对方说是PS的,你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不是。到时恐怕要做鉴定。为了避免诉讼中争议,你在固定证据时最好律师见证,或者公证机关公证你的固定证据为真实证据。

二、固定证据后,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使用你的照片,并可想对方要求支付你一定的赔偿费用。因为对方是宣传使用,你的照片实际上是起到了广告作用,故你可以根据对方的经营额,来主张一定的费用。但是是多少没有固定标准,由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判断。

三、如果提起诉讼可能有一个障碍,即该店原来初次使用你照片时,尽管你不情愿,但是碍于在公司还是拍了,这个是你的默认等于同意。因此你还要举证现在使用不是你同意的。

四、从以上情况看,你打这个官司可能得到的赔偿并不是很多,诉讼的主要结果可能是对方停止使用你的照片。因此建议你协商解决最好。

以上个人意见,进攻参考。符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