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短期专利收购?

香港新《专利条例》于5月28日经立法会1997通过,并于6月27日生效。新条例规定香港将建立由标准专利和短期专利组成的独立专利体系。设立短期专利的目的是保护具有短期商业价值的发明,使申请人能够尽快获得专利。知识产权署的注册处直接接受短期专利申请。对于短期专利,注册处不会进行实质审查。只要形式合格,就授予专利权。但是,申请人在提交短期专利申请时,还应当提交指定检索机构对该专利作出的检索报告。短期专利有效期为4年,可续展4年,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计算。

一般来说,在中国和香港提交短期专利申请没有时间限制。但是,如果因为在巴黎公约国家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地区首先提出申请而打算要求优先权,则必须在提交第一份申请后12个月内在中国香港提出短期专利申请。如果发明已经公开,则声称该公开不会损害发明的新颖性(《专利条例》第109条)。

短期专利-短期专利-相当于中国大陆的实用新型专利

先向中国专利局提交实用新型申请,然后在申请日(申请优先权的截止日期)后12个月内,以中国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再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交短期专利申请。在提交短期专利申请之前,必须向中国专利局提交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检索(或检索)请求,并在获得检索报告(检索报告)后才能提交短期专利申请。

发明人或创造者可分别在中国和香港使用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和香港短期专利保护其发明或产品。

香港的短期专利申请并不依赖于中国的发明申请或实用新型申请。因此,当一项发明或创造只需要在香港获得专利保护时,不必先向中国提出类似的申请,只需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交短期专利申请即可。但提交申请前仍需委托中国专利局进行检索并取得检索报告。

指定中国的实用新型国际(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6个月内,申请人可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交短期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