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公证有法律效力吗?包括什么范围?
根据实际情况,公证内容属于公证范围的,应当以经过公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足以推翻公证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应当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2)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和收养关系;
(七)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是否有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件的签字、印章和日期,文件的复印件和影印件与原件一致;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处申请公证。
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项: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项;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有关的财产、物品和文件;
(四)撰写与公证有关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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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销毁或者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三)诋毁其他公证员、公证员或者以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六)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公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