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深化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

《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保持县(市)合作社法人地位稳定,发挥服务农民主力军作用”,这是农村信用社未来的发展定位和基本要求。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是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的一个根本性问题。要充分借鉴先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经验,探索和完善适合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

一是产权制度改革初见成效

自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成立以来,产权制度改革一直是各项改革的关键。经过多年努力,产权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增资扩股,规范股本。坚持正确的筹资方向,实行权责对等,优化股权结构,保持股本稳定,推动产权制度进一步改革。第二,做好统一法人社团、合作银行、商业银行的组建工作。原公主岭联社改制为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原延吉、龙井、图们联社成立延边农村合作银行。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已挂牌营业,长春联合营业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已上报银监会。双阳、舒兰等县域合作社已经达到或接近农村商业银行的标准。三是落实国家扶持政策,兑现专项票据。全省县级机构专项票据基本兑付,兑付资金5016万元,占票据发行总量的98.1%。四是制定三年扭亏目标,化解历史包袱,努力达到建立商行的标准。截至2008年底,历年亏损的48个县级合作社中有43个完成了扭亏任务,三年累计亏损31.4亿元,超额完成计划2.5亿元。

二、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正确决策、防止重大决策失误的制度保障。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农村信用社不断努力实现法人治理结构的现代化,但在民主管理、股权分配、激励监督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农村信用社成员不是信用社的真正所有者。信用社股东在信用社的经营管理中不行使任何权利,不受法人约束,因此对信用社的经营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信用社所有者。由于产权不清、权责不清,没有固定的产权监护人,治理结构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控制主体和客体缺乏动力。

(二)农村信用社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匹配。广大股东虽然拥有农村信用社的大部分所有权,但由于股权分散、单股资本金额小,基本上失去了监督权、参与权、经营管理权、决策权等相应的授权。

(三)农村信用社“三会”流于形式。“三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首先,由于信用社成员代表对信用社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不甚了解,部分成员代表素质不高,缺乏参与信用社经营决策的能力,使得成员代表大会流于形式。其次,管理决策层的权力制约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最后,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监事会的工作程序和制度保障没有建立,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第三,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改革

明晰农村信用社产权,应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解决历史财务负担、营造诚信环境、明确改革目标、有利于防范风险等方面统筹考虑。主要目标是解决投资者到位问题,避免股权分散和股权虚假配售;解决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设置问题,建立真正的公司治理结构。

(1)明晰产权关系。产权改革的最佳选择是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模式下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将农村信用社的股权资本转换为农村商业银行的股权资本,通过募集股权资本,重建农村商业银行的内部治理结构,由社会法人、系统内自然人和职工分别按一定比例持股。农村信用社改革为农村商业银行,可以实现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督权的分离。规范的股份制明晰了产权,强化了约束机制,利润和风险由股东按出资比例分享和承担,有效解决了农村信用社所有者真正缺位的问题。首先,要适当提高股权集中度。大股东要相对集中,单个法人5%,单个自然人2%,法人和自然人都要达到最大持股比例。二要引入战略投资者,运作上市。坚持市场导向,加快推进省内和省间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间的战略合作、区域联盟和兼并重组,开展业务合作和资本联盟。鼓励和支持境内外金融机构战略投资农村信用社,拓宽机构资金来源,切实改善股权结构,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独立市场主体,待时机成熟时运营上市。

(2)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各负其责、协调运行、有效制衡”的目标,改革“三会”制度,全面推行董事长、董事、监事“三长”制度。一是通过有效形式完善和扩大股东权利,设立股东大会常务委员会,具体负责股东大会事务。定期召开股东大会,把权力还给股东,将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高级管理人员晋升和撤销等重大事项提交股东讨论决定。其运行情况应向社会公布,充分吸收股东参与民主管理的好的意见和建议,并对股东提出的问题和质疑作出报告。二是将董事长和董事分开,明确各自的具体义务、责任和权力。董事长拥有决策权、监督权和指导权,董事拥有日常管理权。在日常操作中,他要严格按照规则操作,接受董事长的监督。三是建立名副其实的监事会制度,赋予监事会更大的权力。比如对业务、财务的审计权,对管理层的监督权,对董事长、董事重大决策的否决权等。,使监事会行使职权不受董事长和董事的制约。同时,监事会应广泛听取和收集股东的建议,听取社会各界对农村信用社的反馈意见,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提出改进建议,对股东大会和全体股东负责。同时,要加强党的领导,明确党委书记作为“一把手”的地位,协调党委难以解决、难以操作的“三会”、“三长会”各方面工作,统一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

(3)转换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机制。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建立决策、管理和监督相平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运行机制。要防止只注重组织形式变革而忽视内部机制变革的“换汤不换药”问题。在规章制度比较健全,各方面关系比较协调的情况下,重点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一是加强内控机制建设,防范风险。规范业务流程和岗位责任制,理顺和完善监管体系,加强授权(授信)管理和资本约束管理,落实责任追究制,加强内部审计。二是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把人才吸纳和培养作为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既要立足于现有人才的培养,又要加大人才引进的力度。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坚持任人唯贤、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和综合测评。推进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让员工竞争上岗,通过在职培训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从而改善公司治理环境。第三,大力推进薪酬制度改革。按劳分配,绩效工资,正向激励,绩效考核。真正建立起决策、管理、监督相互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促进业务的快速发展和经营效益的根本提高。四是强化内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要严格规范财务管理制度,每一项重要支出都要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并通过“三会”对支出进行严格控制和有效监督。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要严格遵守相关制度,除了受到“三会”的有效监督外,还要强化自律意识,不断探索新业务,积极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办公效率,更好地服务“三农”。

(4)提高高管人员的能力水平。一是质量保证,即保证高管人员的素质符合行业特点,具有胜任行业工作的思想道德、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二是行为准则,即建立严格的业务操作程序,严格遵循规则,引导高管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将个人目标与集团目标统一起来。同时,要严格追究责任,并向社会公开曝光,以维护行为准则的严肃性,培养职业道德;三是激发潜能,使高管的行为既能符合政策框架,又能充分发挥高管的聪明才智;第四是道德惩罚。每一个高管都要为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惩罚违规者和酝酿风险者,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战线移到风险源头。

(五)明确农村信用社公司治理的战略目标。改革的深度是产权,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最终目标是通过产权改革,把农村信用社建设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未来几年,将以股份制改革为方向,以进入资本市场为目标,制定五年产权合规规划。按照先统一后分割的原则,用5年时间分阶段将全省县级合作社改造为农村商业银行。通过成立农村商业银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通过产权改革提高拨备,凝聚人心,激励员工,形成良好的发展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