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5438+2002年9月股东出资协议
1.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几个选择的名称,字号不同。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公司主营业务。公司住所拟位于市中心路1号楼。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公司的经营期限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
三。有* * *公司股东(包括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事业法人和国家授权的部门)。)是:
(),现居,身份证号。
()公司住所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
()社会(协会、兄弟会等。),居住在。
()公司号码是。
()研究所(中心等。)位于。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元。(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全额支付。)各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如下:
65,438+0.()出资()万元,其中,现金(或实物[即实物,是有形资产,包括房屋、车辆、设备、原材料、产成品或半成品等。]和知识产权【注:这里的知识产权不仅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还包括非专利技术(如技术秘密)。知识产权出资是指权利人或所有权人对其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后,依据设立公司的合同、章程,到专利局、商标局、版权局或其他行政机关办理知识产权向被投资公司转让的登记、公告手续,工商登记机关依据转让手续确定已投入知识产权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土地使用权【注: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资需要注意的几点:1。土地的出资是使用权的出资,不是所有权的出资;2.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是集体土地使用权;3.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不能是土地使用权的划拨;4.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是无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作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注:债权、股权、矿业权、探矿权等物权均可作为出资财产】。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形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为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此外,《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股东首次出资为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出资人民币1万元。
2.()出资额为()万元,其中货币出资(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万元。).
(注: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股东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五、全体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六、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于日内在银行开立临时公司账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账户开立之日起日内将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必须提供评估文件,并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全体股东对出资协议项下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或第三方权益,产权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
7.股东未按照约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如下。
8.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收到股权转让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注:全体股东对股权转让方式另有约定的,可不填此条。)
9.股东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和亏损。(注:如全体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享红利或不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和损失,可省略此条。)
X.股东的权利是:
1.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董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分享公司利润;
3.对公司事务的投票权;(注:除股东另有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外,股东应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注:此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股东的不同权利。)
XI。股东的义务是:
1.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
2.分担公司的经营风险和亏损;
3.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4.。(注:此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不同的股东义务。)
12.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全体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各股东应当对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未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请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参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14.因各种原因导致公司设立申请不能再体现股东初衷的,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停止公司设立申请,产生的费用由全体股东按照《办法》承担。
15.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股东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