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企业孵化器
(一)在深圳合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75%以上由孵化企业使用(含公共服务场所);
(三)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科技型企业孵化体系,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或创新创业项目提供研发、试生产、运营场所和设施,提供创业辅导、投融资、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孵化服务;
(4)园区内有20家以上在孵企业(2013、1后成立,且截至申请截止日其在孵时间不少于3个月),且在孵企业应属于深圳市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
(五)30%以上的在孵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含商标);
(六)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且至少有2例资金运用情况;
(七)有提供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
(8)截止申请时,孵化器运营时间不少于1年;
(九)已先期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的单位,须对其项目进行验收,财政扶持资金发生的费用不得重复申报资助。
法律依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构建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生态系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是实施大孵化器战略,构建企业培育生态链
(1)构建孵化培育生态链。建立差异化服务的孵化培育体系,实施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相结合的大孵化器战略,形成全流程、全要素的孵化培育生态链。
(2)成立创业苗圃。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等社会组织设立创业苗圃,为小型微利企业、创新团队和个人提供创业辅导、预孵化等创新创业服务。
(3)提升企业孵化器。支持社会力量设立孵化器,为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培训、辅导、咨询、法律、会计、风险投资、研发、试制、经营场地和设施,加大对现有孵化器的支持力度。
创建企业加速器。市区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新区管委会)联合社会力量打造加速器。通过体制机制、产业组织和服务模式的创新,提供技术开发、试验中试、知识产权、股权投资、人力资源、设施管理等高端服务。
(5)推进科技园区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市场运作的原则,支持社会力量建设科技园区,促进新兴产业集群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