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帮忙举一些关于国际贸易壁垒的例子?
商标权形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和一些工商组织经常将一些商标注册为证明商标。一些国家或地区往往把是否拥有证明商标作为商品进口的必要条件。事实上,一些企业在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技术时往往会许可使用商标,因此被许可企业的商品是否带有许可使用的商标就成为了衡量他人专利权是否侵权的标准,有利于海关在进出口过程中查获侵权商品。有时候,虽然有些专利技术过了有效期,成为了知名技术,但是商品上的商标权却可以延续。如果要使用这些技术代表的logos,也必须得到许可,否则也是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因此,认证标志也成为了贸易的技术壁垒。
第二,知识产权的滥用。第一,滥用知识产权保护的边境措施和临时措施。TRIPs协议要求采取临时措施和进口边境措施,但如果权利人恶意申请临时措施或海关扣押或海关手续过于复杂,进口商将付出高昂成本,甚至遭受重大损失。《TRIPs协定》规定了出口边境措施,可以实施,但不一定。出口管制的建立会给出口商带来额外的负担,通关时要履行复杂的手续,还要提交各种授权文件和商业票证。这不仅延误了时间,还增加了交易成本和出口的意外风险。二是技术贸易中的“不公平”做法。包括技术贸易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和歧视性价格。三是网络版权的滥用。根据各国传统的著作权法,公众可以将受著作权保护的物品用于科学研究、教学和个人研究。然而,在互联网上,很多应该让公众知道的信息被互联网厂商和版权所有者封锁。比如一些应该公开的商业信息、报纸、发表的文章、法律法规、国内外法院判决的案例等,都汇编成一个数据库,进行特别保护。这种信息垄断会阻碍版权客体的交换和商业活动的开展。
第三,贸易和选择性投资的“内部化”。所谓贸易“内部化”,是指一些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为了维持其在高科技领域的垄断优势,有将自己的知识产权或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贸易内部化的强烈倾向。这种倾向体现在跨国公司拥有技术专利和专有技术的高新技术或商品,主要流向国外子公司,在那里拥有大部分或全部股份。即使技术创新成果与企业现有业务不匹配,企业也往往不会轻易单方面转让技术成果,而是以此作为交叉许可的筹码,换取其需要的其他企业的技术成果。“不使用”或“休眠专利”现象表明,一方面,跨国公司为了保证权利人产品出口的市场销售,垄断了专利技术产品的进口权;另一方面,抢占了被授权国获取专利技术的所有国内外机会和渠道。所谓“选择性投资”,是指跨国公司在可能的情况下,不将战略专利和专有技术纳入技术许可贸易的范围,而是尽可能利用这些技术,组成更高层次的战略联盟和合资企业或自己进行跨国投资,以保持技术和产品的领先地位。同时,贸易对象被限制在很小的范围内。就关键技术而言,要么等价交换,要么以令被许可方望而却步的高价提供,从而造成事实上的不认可,严重阻碍新的竞争者在高科技领域的参与。
第四,严格限制水货。国际化自由贸易衍生的平行进口行为,必然与区域内自主经营的知识产权发生冲突。就连试图统一和规范国际贸易领域知识产权的TRIPs也在这个问题上保持中立:本协议项下的争端解决不得通过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涉及知识产权权利用尽。正因为如此,许多国家的法律条文在规定平行进口时都附加了灵活的条件,无论是认为侵权还是合法。因此,平行进口很容易受到发达国家利益和个人意志的影响,必然导致知识产权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