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巡警执法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巡警(以下简称巡警)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第三条警察是人民警察队伍的成员,担负巡逻和治安执法任务。第四条市公安局是巡警的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巡警支队,县(区)公安局(分局)下设巡警大队。

巡警实行警务区制度和责任制。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巡警执行职务,不得阻碍巡警依法执行职务。第六条巡察工作所需的机构和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第七条巡警在巡逻执勤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巡逻警备区的治安秩序;

(二)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三)警戒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现场,疏导群众,维护秩序;

(四)参与处置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

(五)参与处置灾害和事故,维护秩序,抢救人员和财产;

(六)协助维护交通秩序;

(七)制止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八)接受公民报警;

(九)劝导和制止公共场所的民间纠纷;

(十)制止精神病人和醉酒者的行为;

(十一)引导行人,帮助突然受伤、患病和遇险的人,救助有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和儿童;

(十二)接受物品,并设法归还失主或送交代收认领部门;

(十三)巡视警务区治安情况,提示沿街有关单位和居民消除隐患;

(十四)协助工商、城管、卫生、环保、文化、技术监督等部门维护社会秩序的相关工作;

(十五)纠察人民警察的纪律;

(十六)由人民警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任务。第八条巡警在巡逻执勤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验犯罪嫌疑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二)检查、扣留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车辆和物品;

(三)对现行犯、重大犯罪嫌疑人或者逃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四)在狩猎、抢险救护等特殊情况下,经出示证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使用后应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坏的,应予以赔偿;

(五)行使法律、法规赋予人民警察的其他职权。第九条。巡警在巡逻执勤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十条纠正和处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一条巡逻执勤人员因当前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教育,当事人能主动承认错误的,可以免予处罚;对当事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如果被处罚人没有异议,警察会当场处罚。

当事人对50元以下罚款或者50元以上罚款、没收财物、治安拘留有异议的,由市巡警支队或者县(区)公安局(分局)裁决。

对超越本条例规定的巡警执法权限的案件,应当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对移送有关部门的案件,应当填写案件移送书,及时移送,移送单位应当接受。需要巡警协助工作的,巡警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二条巡警处罚当事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罚的法律依据和申诉的权利,并出具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处罚决定书;责令行为人立即改正的,可以口头宣布。

巡警对当事人处罚不当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纠正;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第十三条罚没物品应挂牌;罚款和没收物品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罚没财物一律上缴财政部门。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警察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巡警在巡逻执勤中遇有重要情况,应立即报告;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事件和事故可以提前处置;需要调查的事件和事故,移交主管部门处理。第十六条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巡警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巡警素质和执法水平。第十七条巡警必须做到:

(一)按规定着装,佩戴巡逻标志;

(二)严格警察仪容、行为规范;

(三)秉公执法,公正办事;

(四)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5)礼貌待人,文明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