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文灿律师事务所擅长处理医疗纠纷、土地纠纷、经济纠纷吗?他们的电话号码是0771-4503799吗?

上海的律师都这么贤惠。

从2003年人民上访征地拆迁到现在已经6年了。但由于个人权力的弱势,相关部门做了很多伪证。以至于原告多年的信访都没有好结果。

2008年2月,上海市普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许咨询后得知,崇明房屋拆迁土地最低补偿标准从2003年3月起为700+30%,而不是300+150元。

律师许当时对说;可以通过诉讼要求赔偿910-450*180=82800元。按照规定,你完全可以胜诉,所以许当时被聘为仲裁申请代理人。2月18,律师费5000元当即支付,同时签了委托书。

2008年2月29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

2008年3月26日,两被告同时提出不合理的管辖权异议。拆迁协议第11条规定了两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一;从法院解散。第二;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这个协议是甲方做的,却被他们自己推翻了,真的很不合理。

本案中,徐培坤律师不仅没有为原告辩护,反而建议原告撤诉。并写了撤诉书,多次劝原告撤诉,但原告无奈签字。

律师许撤诉后表示;律师费不退,但可以向崇明法院投诉。

在4月下旬,大约5月20日提交投诉后。接到法院电话说要交诉讼费,但是原告没有收到立案通知,然后把诉讼费打入别人账户,让别人代转。

直到2008年8月28日,第一被告才出庭。只有被告的代理人陈子龙和原第二被告宋德娟成为第一被告的代理人。

第二被告拆迁实施单位崇明居建设用地办公室无人在场。

作为拆迁人,被告上海船新东联船务有限公司出庭,但拆迁人是一家名义上的空头公司。该公司没有确切的经营场所,也没有真实的地址,但法院送达回执上的地址是上海市杨树浦路468号,与被告公司无关,收件人为舒金梅。

律师许对此视而不见,最终主张对原告提起法律诉讼。

庭审结束后,许律师没有看的笔录。签完之后,他离开了大约一个半小时。

原告签字时,发现笔录不完整,没有记录有利于原告的事实依据。当时原告拒绝签字,要求审判长留句。不签就不签就走了。

这一次,原告没有得到律师的帮助。原告多次打电话问律师在哪里,他都不接。最后得知被法官叫去私下谈话。这让原告对本案产生了怀疑。为什么原告律师要求法官私下谈话近一个半小时不经过原告?可见这个案子是不公平的。

2008年10月20日10,原告败诉。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由于上诉期和律师费,原告不得不请许代写上诉状。

许律师写下上诉压力后,原告不断电话询问二审立案进展,直接到二中院,没有消息,一直回复;目前还没有立案。直到2009年6月65438+10月65438+3月,原告才突然得到消息,他的案子已经判决了。许对说道;65438年2月23日宣判。但截至2009年6月3日,上海二中院立案庭称未立案,且截至2009年6月6日,二中院立案庭无二审立案记录。然而奇怪的是,这个案子是在2008年2月23日判决的。而且案件的立案和判决都是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的。

这种情况,不知道是二中院的电脑有问题,还是公开公平公正,二中院的法官有偏差。

经查,许律师伪造了一份未经原告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专门授权其代表原告进行二审的全部诉讼活动。经查阅二中院卷宗,许没有为原告作证,反而帮助了被告。东方的公告。com在2003年9月20日,崇明规定从2003年3月1日起适用,被故意说成2004年适用。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文件的第23页。我们的搬迁是从2003年4月到6月。根据拆迁许可证和拆迁公告,拆迁区域属于县市房屋拆迁,而许故意附和被告的说法,称城市建的房屋拆迁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拆迁公告就是证据。

在二审卷宗第24页,许在无权代理诉讼中主张82800元,故意说被告为作伪证已向原告支付了费用。

经查阅法院卷宗,徐在二审中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无权代理,崇明法院一审卷宗中徐的授权委托书也是伪造的。一审中,律师没有为原告主张诉讼程序和理由,没有反驳不合理的话。被告搬迁房屋是合情、合理、合法的理由,房屋面积为94029平方米,但未按房屋提供一平方米。

一审的时候律师看了有两个被告的起诉状,然后查卷宗的时候只有一个被告的起诉状,卷宗里的被告是做空公司。只有他们知道做空公司背后真正的被告是谁。

第二被告崇明县建设用地办公室在拆迁过程中处处克扣拆迁户的权益。这次开庭,不仅没有出庭,连两个被告的诉状都变成了一个被告的诉状。不知道原告律师是怎么和别人操作的?

人们不理解的是,作为律师,许接受了原告的律师费。起诉时,他告诉原告,他一定会胜诉。但仲裁提起后,许不仅不帮助原告,还与被告串通支持被告的无理要求,并多次劝原告起诉。撤诉后还表示不退律师费。目的是为了被告控制原告。

一审诉状的交换和二审伪造的授权委托书无权在代理中故意作伪证,帮助被告,欺骗原告,许有其他故意。他的目的就是让原告败诉。

让人想不通的是;这个自称20年的法官,多年的老律师,是什么力量让他连职业操守都没有,做出丧尽良知和人性的卑鄙龌龊之举?是什么强大的力量扭曲了一个懂法律的老律师的灵魂,扭曲了法律的天平?

普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许出于不正当目的,做了有损原告利益的事情,更是藐视法律尊严,破坏法律正常工作,扰乱司法公正。

为此,我认为;许律师丧失了律师应有的职业道德,不配做一名合格的律师。如果他的行为继续发展下去,将损害上海国际大都市的形象,损害律师专业队伍的纯洁性,损害国家法律的公开、公平、公正,损害工作的正常运转,损害法律的尊严,损害人民利益的法律保护。

为了维护社会道德,强烈要求上级部门惩罚他们的行为,净化律师队伍。

2009年5月20日

一个寻求法律正义的普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