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为了保证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并使其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国际贸易业务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但是,由于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一般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适用于国际贸易的法律法规也有很大的不同。总结一下,适用于国际贸易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等等。
一.国际商务中的主要国际条约
1.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1)《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海牙,1964)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维也纳,1980)
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纽约,1974)。
2.国际货物运输公约
(1)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24)
(2)《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议定书》( 1968)
(3)《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以下简称汉堡规则,1978)
(4)《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1929)。
⑸修正华沙公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海牙议定书,1955)
(6)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协定(简称国际货运协会,1951年)
(7)《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简称国际货物运输合同,1961年)
(8)《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
3.国际支付公约
(1)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日内瓦,1930)
(2)《解决汇票和本票法律冲突公约》(日内瓦,1930)
⑶统一支票法公约(日内瓦,1931年)
⑷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日内瓦,1933)
⑸《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1988)
4.对外贸易管理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马拉喀什,1994)
5.解决贸易争端公约
(1)《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1958)
(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马拉喀什,1994)
6.国际投资公约
(1)《解决一国国民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
⑵《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简称首尔公约,1985)。
7.知识产权公约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1967)
(2)《商标注册马德里公约》(马德里,1995)
(3)伯尔尼公约(伯尔尼,1971年)
⑷《世界版权公约》(日内瓦,1971年)。
二、中国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国内法有:
(1)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月1999+10月1生效。
(2)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于7月1993日生效。
(3)适用于国际货物支付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6月1996+10月1日起施行。
(4)适用于外贸管理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
(5)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三。国际贸易惯例
目前,国际贸易领域中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有:
1,国际贸易术语
(1)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1932。
(3)美国对外贸易协会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的修订定义。
2.国际收支
(1)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
(2)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修订版1995(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3.运输和保险
(1)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CMI制定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4.国际仲裁。
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不同的法律体系对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来说,在很多国家,国际条约有自动生效和非自动生效之分。
四。国际条约、国内法和国际惯例的适用
生效的国际条约一经国家批准即自动生效。当事人可以直接引用。对于不具有自身效力的国际条约,即使得到该国批准,也不会对其居民产生直接约束力,只有在该国立法机关制定了实施该条约的法律后,才对其居民产生约束力。国际惯例本质上是非官方的,所以不需要国家立法机关的批准。国际惯例大多与当事人的协议有关,而与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无关。当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与他们所采用的国际惯例相冲突时,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意图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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