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1)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属纠纷属于专利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对于这类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先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属纠纷,不是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人民法院不得以当事人未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先行处理为由,拒绝受理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属纠纷。

(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对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管辖,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执行,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作为第一审法院;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向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是二审法院。

(3)关于属地管辖权

对于专利权属纠纷案件,地域管辖的划分应当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有些人认为为不属于他们的发明申请专利也是侵权。因此,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确定管辖法院。这种理解显然是不恰当的。在专利最终归属不明确的情况下,根本不存在侵权。因此,不应根据侵权行为来确定管辖权。有人认为专利权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权,将来法院确权后仍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变更,因此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在地法院管辖。这种理解也是错误的。因为这类纠纷是纯民事纠纷,在权利最终归属明确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是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变更申请和法院生效的专利权属判决做出权利主体的变更,与法院的管辖权分配无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