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快科学技术进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兴豫战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中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本条例所称职务科技成果,是指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单位执行任务或者主要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新模式,发展新产业的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推广。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要遵循科技创新和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和政府的引导作用,体现智力劳动价值分配导向;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科技成果转化各方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第五条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与企业相结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省外科技成果持有者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来本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协调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科技成果转化财政投入,拓宽科技成果转化市场资金供给渠道,引导信贷资金、风险投资基金和各类社会资金加大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投资主体和投资渠道多元化。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应用型科学技术项目和其他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相关科学技术项目的科技规划、计划和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的意见;组织实施应用科技项目时,应当在项目合同中明确项目承担者转化科技成果的义务。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供求信息,引导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学技术报告制度和科学技术成果信息系统,规范科学技术成果的信息采集、加工和信息公开服务等活动,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项目实施情况、科学技术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 并提供信息查询、科技成果筛选等公共服务,实现全省信息共享。 公布相关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并主动向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报送科技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信息。

鼓励以非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向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提交相关科技报告、提交科技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为其提供便利。第十一条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研发资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予以支持。:

(一)能够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形成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新产业;

(二)能够显著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

(三)改善民生,提高公众健康水平;

(四)能够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节能降耗,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

(五)能促进现代农业或农村经济发展的;

(六)能够加快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