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刑。

法律主观性:

假冒他人专利侵犯他人专利,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专利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等。专利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专利侵权的赔偿金额进行调解。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将被判刑。根据刑法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也就是说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假冒他人专利两项以上,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法律客观性:

引言——假冒他人专利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其专利标记的行为。《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是刑法对专利犯罪的唯一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含义没有明确界定。修订前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没有明确界定假冒他人专利的构成。原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12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假冒他人专利”的理解存在一些模糊甚至错误。假冒他人专利不一定构成专利侵权:《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后,知识产权法理论界普遍认为,假冒他人专利与专利侵权明显不同。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专利侵权的定义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根据专利法第11条规定,“实施其专利”是指“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并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制造、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设计产品。对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删除了“依照本法第六十条(新专利法改为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的表述,并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中予以明确。详情见上文。因此,专利侵权直接侵犯了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专利权人实施该专利的专有权利,即侵权的客体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直接侵犯了专利法第15条规定的专利权人的标记权,即侵权的客体是标记权。同时,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商誉,欺骗了公众,损害了公共利益,侵犯了国家专利管理制度,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大。因此,只要一个行为符合上述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构成要件,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四种行为中的一种或者几种的组合,就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与该行为是否同时侵犯他人专利没有必然联系。比如,行为人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没有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甚至没有采用自己的专利技术,而是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的专利号。这种行为显然不构成专利侵权,但构成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专利罪。当然,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假冒他人专利与专利侵权的竞合。例如,行为人不仅未经许可实施了他人的专利,而且未经许可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专利权人的专利号。这种行为当然构成假冒他人专利,明显构成专利侵权。但不是因为有专利侵权的前提才构成假冒他人专利,而是符合假冒他人专利的构成要件。因此,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不是以专利侵权为基础的,即“假冒不一定侵权”。假冒他人专利的产品可以不同于他人的专利产品,假冒他人专利的方法也可以不同于他人的专利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