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诉讼申诉费规定
相关规定: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财产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下列比例分期累计支付: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缴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万元的部分,按2.5%缴纳;
3.超过654.38+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缴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
5.超过5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
6.超过654.38+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缴纳;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缴纳;
8.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
9.超过654.38+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缴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支付0.5%。
(2)非物业费部分按以下标准支付:
1.离婚-结婚案件-每件交付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每件赔偿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追加赔付;超过5万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支付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件,如无争议金额或价格,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的金额或价款,按财产件数标准支付。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应提交50元。
(六)案件当事人—异地管辖—议决、异地—议决不成—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