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实施

第八章与报关有关的其他海关法律制度

第一节海关统计制度

一、海关统计概述:(如果省略的内容是万一考试,看起来正面就选)

(1)含义:三——统计工作、统计数据、统计理论。

(2)自然:(书上说屎,略)

(3)特点:全面、可靠、具有国际可比性。

(4)任务和功能:(狗屎,算了吧,单纯写这一节的人就是狗屎)

二。海关统计制度的基本内容:

(1)统计数据的管理:

1,报关单是原始凭证,也是统计的唯一来源。

2.统计数据审核方式:电子审核、人工专业审核、现场接单审核、通关数据综合审核、最终审核。

3.统计数据来源有三个:报关单、加工区轻备案、保税区备案清单。

4、国家统计数据提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数据由直辖市海关提供。

(2)统计范围:

1.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国内物资存量变化的货物,以及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纳入统计范畴;

作为货物纳入统计范畴的必要条件:(1)跨境;(2)引起材料库存的变化。

2.商品统计分为三类:(1)纳入统计的商品,(2)未纳入但需单项统计的商品;(3)不算货。

包括在个别统计数字中的往往是实际上没有进入或离开该国的货物。

(三)统计项目:

1,价值统计是海关统计的核心;按照分别以美元和人民币统计,使用其他货币要按照中国银行的折算价或者外管局的各种外币和美元的日折算率进行折算;

2、统计已受理的报关单按放行日期(通关日期)统计。

第二节海关检查制度

一、海关检查概述:

(1)含义:

1,稽查执法科目:海关;

2.具体期限:自放行之日起3年,货物监管期间及之后3年;

3.检查对象:进出口活动的直接责任人;

4.检验内容:货物和材料;

(2)检验特点:

1,把监管的时间和空间从现场延伸到未来三年和企业内部;

2.监管对象从货物转向进出口企业。

(3)审计目标:

1.直接目标:监督进出口活动的知识和合法性;

2.最终目标:规范进出口行为,建立良好的进出口秩序,强化企业自律意识;

3.手段:核对数据,核实商品实际使用情况。

二。海关检查系统的内容:

(1)审核对象:所有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参考书中6项,略知)。

进出口活动(只知道书上列出的内容)

(2)企业对账簿、凭证的保管:发布后3年。

(3)检验的实施:

1,在签发《检验通知书》或办理检验前3天,出示《检验证书》进行检验,做出报告,最终得出结论。

报告报送海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报告提交后30日内,海关应当作出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

2.其余的可以省略。

(4)检验处理(略)

(五)审计的法律责任

1.企业有下列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以1-3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报关员资格,对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

(1)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相。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被调查材料(已建立账册)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或者销毁被调查数据的。

2.未设置账册拒不改正的,由企业处以1-5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报关员资格,对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

第三节海关事务保障制度

一、海关担保概述:

(1)含义:

参与出入境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现金、保函等的法律行为。保证行为的合法性或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承诺和义务。

(2)性质:表现性、惩罚性、补偿性。

(3)功能:(略)

二、海关担保制度的内容

(1)海关担保的适用:

1.一般适用:(在确定货物归类和估价前要求货物先放行时,提供有效的报关单证或办理其他海关手续)

①分类或估值未知的担保;

②没有单据(商业单据、货运单据)保证到货或交货;

③无证到达(免税证明);

④延期纳税担保;

⑤进出境货物(包括ATA单证册货物)的临时担保;▲

⑥在货物监管区外放置保函;

⑦保税货物担保(账户);

8 .涉嫌违法,但未依法没收的,解除担保。

2.其他应用:(均涉嫌违法违规且体重超过1⑧)。

①在纳税期限内明显转移或者隐匿应税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

(二)申请扣押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或者申请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

(三)初裁后,进口倾销、补贴成立,商务主管部门宣布要求提供担保。

(四)涉嫌违法但不便拘留或者无法拘留的

⑤在中国境内无固定住所的当事人被海关处罚,不服海关处罚决定,或者在出境前未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运输工具或者等值价款的。

3.免申请:免担保优先于凭担保放行,如无会计或会计核算“空转”的加工贸易项目。

4.不适用:应提供许可证而未提供,海关不予担保放行。

(2)担保人的资格和责任

1,担保人必须有足够的财产;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不能作为保证人;

2.保证期间,不免除被保证人履行海关义务的责任。

(3)担保方式:(海关认可和选择方式)

1.人民币和自由兑换货币;

2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等。;

3.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能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保函属于人的范畴,以担保人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ATA单证册中的货物由担保协会担保。

(4)实施海关担保:

1,担保资金的使用:

(1)存款

①入口修复

②卸料和加工

(3)无成本补偿商品先进口再出口,然后在出口时再支付进口。

④(见上文)

(二)风险保障基金

(1)联网监管企业薪酬。

②不同加工厂之间对剩余物料的结转付款。

③过境运输企业付款。

(四)无法按照海关转关办理,需要在加工区之间运输的货物的支付。

⑤租赁进出口货物的付款

⑥提货时申请减免延期付款。

⑦(见上文)

(3)抵押(见上文)

2.取消担保:

履行义务后结案:3日内书面通知担保人,担保人60日内不申请退款的,予以公告,公告后90日内不上缴国库。

第四节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一.知识产权概述

中国知识产权的范围: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

二、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

(一)产权备案:向海关总署申请;受理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备案的决定。

①不备案:a .申请文件不规范或无效。

b、申请人不是权利人。

C.过期无效的产权。

②处方:10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具体规定还参考了知识产权的有效期。

⑤备案变更和注销: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总局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二)扣押涉嫌侵权货物的申请。

1.权利人发现侵权申请扣押时,需要提供等值担保。

2.海关认定侵权申请扣留:(权利人应在3日内回复)

保证:

& lt20万元人民币时,货物价值的50%不低于2万元人民币。

& gt20万人民币,654.38+百万保障。

可提供一般担保,但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无保证或无应用的释放。

(三)海关对涉嫌侵权货物的处理:

拘留-调查-释放/没收。

1.侵权人可以申请保释。

2、发布处理情况:

(1)产权人申请扣押,法院未在20个工作日内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2)海关依法扣留,50个工作法院未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3)侵权人请求担保解除。

(四)海关认为嫌疑人没有侵权行为的。

1.没收的处置:

①转移到公益事业。

②债权人的有偿转让

③排除侵权特征后拍卖。

④破坏

(四)权利人的责任:

1.权利人应支付扣留货物的仓储等费用(当侵权行为成立时,应由……支付)

2、申请后,未提供确切情况,未采取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力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负。

3.经海关调查或者法院认定侵权行为不能成立的,扣留的货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节海关行政许可制度

一.概述:

(1)含义:

1,法律的存在一般是禁止的。

2.海关应当解除对相对人的一般禁令。

3.相对人取得相应的权利和资格。

(2)功能(略)

(3)原则: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监督。除非涉及国家、商业或个人秘密或隐私,否则不能公开。

二。海关行政许可制度的内容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报关员资格审批和注册登记

2.设立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的审批

3、设立免税商店审批

4.入库审批(监管货物)

5.临时进出口(货物)审批

6.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和放弃审批

7.免于检查和批准

8.报关单证的变更和注销。

9、审批进出境运输工具开办国内运输。

国务院决定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

10,派员监督保税工厂资质审批。

11.永久居民和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物品出入境审批。

12.对获准入境定居旅客的定居物品进行审批。

13.长江打火机转运监管进出口货物审批。

14.港澳间小型货运船舶备案。

15.制造、改装和维修集装箱和集装箱卡车车厢的批准。

16.中国境内运输企业和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注册登记

17.外国机构和常驻人员在华销售、转让、出租或挪用免税进境机动车辆的审批。

18,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审批

19、高新技术企业便捷通关措施审批

(二)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机关:

1,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下属海关;

2.需要两级审批的,以上一级海关为决策机关;两级审批没有明确规定的,发布决定的机关为决定机关。

(3)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受理:5个工作日。

2、20个工作日审查并上报,20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出具必要的《行政许可证明》。

3、决定逾期审批的,可以延长10天,但要出具《海关行政许可审查延长期限通知书》。

(4)听证制度:

1,听证事项:

(1)需要进行法定听证。

(二)与公众* * *利益相关

(三)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申请听证的。

2.步骤:(略)

第六节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一.概述

(1)性质:海关行政处罚属于以当事人有违规行为,需要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为前提的行政制裁范畴。

是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法律制裁。

(2)原则:

1,公正公开的原则

2、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法律赋予,不容置疑)

3.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当事人参与权必须得到保障的原则:陈述申辩权、听证知情权、申请复议/政治诉讼/行政赔偿权。

二、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内容

(一)行政处罚的范围:

1.不负刑事责任的走私:

(一)未经海关许可,非法进出境违禁物品或者应税物品的;

(二)以隐匿、伪装、隐瞒/谎报等方式进出境限制类货物或者应税货物的。来自海关机构;

(三)擅自从两地运输货物的;

(四)擅自在境内销售监管货物(包括进口境外运输工具);

(五)采取各种措施逃避对被监管货物的监管。

2、按走私行为:

(一)明知是走私货物而非法收购的;

(二)为走私者提供各种便利和帮助的。

3.违反规定:(以下行为不算受骗,很多是无意的)

①违禁物品的进出口;

②无证(含自动许可)进出口限制类货物;

(3)申报不实或未申报(报关单上的)具体项目;

④擅自处理、非法储存/运输监管货物,造成减量和损失;

⑤未按规定办理保税手续,单耗申报虚假的;

⑥非法过境、转运和运输。

*、海关对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的处罚,不属于海关行政处罚。

(二)处罚管辖的选择:

发现地和发生地海关可以处罚,但发现地有优先权。管辖不明的,可以协商决定或者由上级海关指定。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总局指定管辖。

(3)惩罚的形式

1,警告2,罚款3,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

4.注销注册、取消报关员资格、暂停相关业务或者执业活动。

5.禁止未经注册并取得报关员资格的企业和人员从事报关业务的相关活动。

*当事人有权对公民处65438+万元以上、法人或组织处65438+万元以上的罚款进行听证(30日内,费用由海关承担)。

(3)程序:立案、调查、作出决定、执行。

1.调查的结论应由海关关长决定。但是,情节重大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由海关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

2.如果拒绝处罚,您可以:

(1)按日加收3%的违约金;

(二)变更价款支付方式或者担保支付方式;

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节海关行政复议制度

一.概述:

(1)含义:

复议申请人主观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

(2)特点:

1.申请人是对海关行政行为不服的利害关系人;

2.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

3.复议理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权益的;

4.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海关;如果对总局不满,只能向总局申请复议。

(3)原则:合法、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纠错。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内容

(1)适用范围(略):

当行政行为的依据被认为违法时,可以提请复议,但部门规章(条例)和法律不得提请复议。

(2)程序:申请(60天)、受理(5天)、审理、决定。

1.申请:自具体行政行为送达或者知道之日起60日。

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事项申请复议时,以后者为准。

2.不予受理:(可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①申请人主体资格不合法。

(2)超过法定复议期限,且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

③不在复议范围内。

(4)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受理。

2.复议决定的类型:

①维护

(2)被申请人履行职责的期限。

(3)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④撤销原行政行为。

第八节海关行政裁决制度

一、海关行政裁决概述(裁决由海关总署或其授权机构作出,由海关总署统一公布)

(1)含义和应用

1,含义:一般在进出口前做出的具有约束力的解释。

(2)应用:

(1)商品分类;(二)原产地的确定;

(三)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的适用;

(3)功能(略)

二、海关行政裁决制度的基本内容

程序:申请、受理、审查、裁定3(初审)+15(受理决定)+60(说明)/+10(补充资料)

1,应用

(1)申请人:必须是经海关注册的进出口货物经营主体,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申请。

(2)申请时间:计划进出口前3个月。

(3)申请书:一份申请书只包含一件海关事务。不得就同一海关事务向两个以上海关提出行政裁决申请。

2.受理:直辖市海关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总署或其授权机构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申请人更正信息的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不接受:

一、超越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

b、申请不符合形式要求、时间要求和限制。

c、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无关

关于同一海关事务,已有行政裁决或其他明确规定。

3.审查:申请人自愿提供资料或者样品作为补充的,应当说明理由,由受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

终止审查: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资料,影响裁决的。

4.裁决:60天内做出。如收到补充材料,从补充之日起重新计算。书面通知申请人,总额统一公布。

5.法律效力:行政裁决与海关规章具有同等效力。但对过去的行为没有追溯效力。

6、撤回申请和终止审查:

撤回:申请人在作出裁决前提出的书面申请。

7.行政裁决的撤销和无效:

无效:当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影响裁决效力时,原裁决自动失效。

8.异议审查:如果对行政裁决提出异议,海关总署将对行政裁决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