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确定)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各自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各班次、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及其报警、疏散和灭火,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关键时期,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专项预案。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消防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管理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的消防意识和消防知识技能;

2、开展日常消防巡查;

3.疏散通道、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4、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完好有效;

5.消防水源是否满足使用需求;

6.是否存在违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情况;

7.电气产品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道的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8、按规定允许烧香、打蜡等使用明火的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9、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

10,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

11,其他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 *使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维护和管理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可能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消防标志,并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施日常消防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