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岛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一、发展总部经济的意义
(1)总部经济在发展方式转变中具有突出的战略地位。发展总部经济不仅是中心城市实现产业升级和城市功能升级的战略选择,也是进一步发挥中心城市人才、技术、信息等资源优势,促进周边和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路径。是中心城市实现发展方式转变和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已成为国际城市综合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我市作为全国经济中心城市,发展总部经济具有良好的区位条件、现实基础和比较优势。我们要抓住当前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加快投资结构调整和布局发展带来的历史机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推动总部经济发展。
二、总部经济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2)总体目标。到2012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总部经济发展环境、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总部企业数量显著增加,总部经济规模效应显著提升。每年引进2至3家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机构,6至8家国内大型企业地区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我市,力争国内外知名企业地区总部达到200家以上。争取一批企业进入全国500强,一批企业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一批企业进入全国服务业500强。构建以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科研开发为基础的总部经济体系,打造总部基地城市品牌。
三、总部经济发展的基本框架
(3)确立功能定位和布局导向。根据我市实施“环湾保护、环湾发展”的战略要求和建设“三基地三中心”的发展目标,布局区位优势突出、功能定位明确、产业特色鲜明的总部企业集聚区。即以市南、市北、崂山、黄岛、高新区五区为导向,依托现有区位优势和服务功能,主要发展综合性总部;以四方、李沧、城阳为支撑,根据产业特点和服务业集聚区的功能要求,重点发展功能性总部;以五市承接总部生产加工基地为重点,突出特色产业总部聚集的城市总部经济发展格局。
(4)积极引进国内外大型企业的地区总部。充分发挥国家经济中心城市的区位优势,重点引进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地区总部,引导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在青岛设立物流中心、采购中心、研发中心、中介服务中心、培训中心、旅游会展服务中心,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鼓励和支持具有市场发展潜力、产业规模优势、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的总部企业扎根青岛,加快企业和城市发展的国际化进程。
(5)大力培育优势产业总部企业。坚持“青岛制造”与“青岛服务”相结合的发展战略,走总部经济与优势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的道路,支持培育一批符合三大基地产业要求的总部企业,加快形成具有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鼓励本市优势企业,特别是具有品牌和规模优势、发展趋势良好的优势企业扎根青岛,加快成长。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关联度强、发展水平高的本市总部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第四,总部经济发展鼓励政策
(六)出台总部企业扶持政策。新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中央直属企业、中国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强在青岛设立地区总部。经确认后(确认标准附后),新缴纳税收产生的地方收入,三年内补助100%,后三年补助50%。对经营期限、纳税规模、从业人数符合一定条件的地区总部,自建办公、经营场所的,按照所购土地实际支付地价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购买办公营业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租赁办公营业用房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租赁期限3年以上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以上补助资金按财政隶属关系分担。上述政策到期后,执行我市促进大企业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
(7)建立R&D中心的支持政策。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在青岛设立独立核算的R&D机构。经认定后,可按税法有关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对新增纳税实现的地方收入,三年内按100%补助,三年后按50%补助。R&D中心从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中取得的收入,经批准免征营业税,其R&D费用可按税法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政策期满后,将执行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
(八)引进高层次人才鼓励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快引进优秀人才。引进和聘用的优秀人才年薪在65438+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按其上一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3年奖励。跨国公司或国内大型企业地区总部、R&D中心引进高级管理人员、R&D人员,且企业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个人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100%补贴三年,用于购房购车。
(九)拓宽总部企业融资渠道。支持总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协调解决其在境内外上市融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鼓励总部企业积极争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鼓励总部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引导总部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债券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十)实施积极的土地扶持政策。在每年新增土地供应中,通过“招拍挂”等公开方式提供一定比例的土地,满足总部企业公认的用地需求。加快园区功能置换,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引导有条件的工业园区转型为综合性工贸园区。对采用融资方式,用财政资金进行基础设施改造建设的工业园区,给予贴息和配套建设资金。
五、营造总部经济发展的环境
(十一)搭建信息发布服务平台。完善政府信息网络体系,定期向总部企业发布全市发展规划、重大发展政策、重大项目投资信息和改革措施,鼓励总部企业参与政府重要决策和重大项目规划建设的咨询论证。依托优势产业和城市品牌的影响力,打造国内集产品制造、设计、研究、展览为一体的信息发布中心,吸引相关行业的展览和研究机构,打造特色产业总部城市。
(十二)完善专业服务体系。突出发展与总部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服务业,大力引进和发展由教育培训、会议展览、国际商务、现代物流等组成的金融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中介服务和专业配套服务体系。促进服务业与总部经济良性互动发展,不断提升服务业规模和能级,逐步提升城市现代服务业整体发展水平。
(十三)实施自主品牌发展战略。积极引进、培育和保护知名品牌,营造良好的品牌建设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支持和培育总部企业标志性产品形成区域知名品牌,建设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国内品牌孵化和辐射中心,提升总部企业和产业在国际市场的整体形象和实力,增强我市对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集团的吸引力。
(十四)加强商务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加快城市道路交通、信息网络平台、水电供热、环境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提升写字楼、停车场、高档酒店、会议展览等商务设施智能化条件,按照国际标准规范引导提升服务水平。加快总部楼宇经济项目建设,推动楼宇经济向总部经济升级。规划发展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和新城综合体建设相结合的城市群。
第六,优化总部企业服务环境
(十五)加强与总部企业的沟通机制。建立市、区(市)领导干部联系重点总部企业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总部企业的需求,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定期举办政府与总部企业研讨会等互动活动,加强政府与总部企业的沟通交流。有关部门要对总部企业实行常态服务,建立专人、专线联系制度。
(十六)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和手续。创新政府服务理念,提高政府服务效率。总部企业新注册时,应当实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实行审批部门前置审批和对企业承诺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纳入大企业直通车服务名单,为重大产业项目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七)为总部企业提供便利的通关优惠措施。总部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前推后移便捷通关。积极为企业做好通关业务咨询等相关配套服务。实施电子口岸统一信息平台数字化监管和信息服务,提高人流物流效率,推进口岸“大通关”进程。
(十八)为高级职员提供便利的工作和生活。优先为总部企业工作人员办理因公出境申请,为总部企业聘用的管理人员及其家属办理居住证等事项提供便利,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其家属优先办理入户手续。做好总部企业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对于认定的总部企业,可在政府建设的租赁住房中安排部分住房,解决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住房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发展办法的通知》(青发〔2008〕19号)。
(十九)引进和培养总部企业所需人才。构建公共人才服务体系,完善各级人才培养机制。总部企业接纳应届毕业生、留学人员和技能人才,实行优先保障和绿色通道制度。鼓励和协助总部企业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和培训机构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在重点领域引进海外优质培训机构和项目。鼓励总部企业配合标准化建设开展专业认证培训。
七、拓展总部企业的市场空间。
(二十)构建“凝聚力和外联力”培育和支撑体系。支持我市大企业积极“走出去”拓展市场和资源空间,鼓励我市跨区域企业(集团)入驻企业总部,积极引进外地上下游配套企业,加快产业集聚和价值链延伸。在打造企业总部发展和扎根的凝聚效应的同时,形成优势互补、务实互利、开放互动的总部经济外联发展态势,全面打造适合我市产业发展特点的经济腹地。
(二十一)提高城市投资质量和水平。把引进总部项目作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重点,以更好地服务自主创新、循环经济和生态友好城市建设为目标,力争在发展产业集群、引进高端服务项目、拓展招商引资税源等方面取得重点突破,实现招商引资质量的根本转变。进一步发挥城市整体招商平台作用,推动总部企业引领和影响的商务招商和定向招商。
(二十二)推广总部经济半岛城市群发展模式。建立高效务实、互利共赢的良性发展机制,鼓励企业在城市群内部按照区域功能定位合理配置总部和生产基地。通过实施战略协调,可以促进各种经济主体的融合,增强区域对企业总部的吸引力,放大整体竞争力和经济效益。通过城市群内不同层次城市产业的区域分工与合作,形成具有优势竞争力的产业集群,通过产业集群的集聚和扩散效应推动城市群的一体化进程。
八、建立总部经济协调推进机制。
(二十三)建立青岛市加快经济发展指挥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成员由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制定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负责经费和奖励的审核,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全局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二十四)建立总部经济信息共享和考核激励机制。建立全市总部经济统计测算和预测分析系统,实行政府总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及时准确掌握总部经济发展效果和贡献。完善进口总部项目目标考核制度,建立进口总部税收激励机制,提高主城区进口总部企业考核权重,提高进口企业总部设立生产基地考核权重。
(二十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应当发挥市场监管、自律和培训服务功能,引导科技咨询、技术转移、知识产权、人才培训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优化整合。协助总部企业的引进、培育和资质评估。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映行业动态,提出政策建议,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引导总部企业健康发展。
(二十六)加强总部经济研究和宣传。政府部门和研究机构要加强对总部经济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提高把握和推动总部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总部经济的宣传,有计划、有重点地宣传总部经济的政策、功能和进展,在全市形成有利于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各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全市总部经济发展总体目标要求,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和相关配套措施,纳入全市政策支持和综合服务体系,形成有效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
附件:
青岛市引进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及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总部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认定标准及其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认定标准及实施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青岛市辖区内依法以投资或授权方式设立的,对一定区域内隶属的企业或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等职能的法人机构。认定总部企业是指按照本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向有关部门申报并获得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申请注册的总机构企业应承诺5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出青岛,不改变在青岛的纳税义务。只有被认定的总部企业才能享受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管理部门
第四条青岛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负责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政府协办)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受理各区市上报的企业申请、初审报告、组织联席会议审核;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原总部企业提请联席会议取消其资格。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五条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
(1)跨国公司的地区总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3亿美元;
3?母公司在中国的累计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美元;
4?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经营的企业不少于三家,且具有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集体(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符合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设立投资性公司的有关规定或上述规定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以管理公司、R&D中心或具有总部性质的生产企业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基本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外国跨国公司,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并对其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参照本规定申请认定。
(2)中央直属企业地区总部、国内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强。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和税务登记在本市;
2?企业主要投资者为总资产6543.8+0亿元人民币或净资产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市外内资企业,且占企业直接投资注册资本(资本金)的2/3以上;
3?青岛市自有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注册资本(资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年销售(营业)额达到3亿元以上;
4?负责一定区域内的经营决策、组织管理、服务、研发等总部职能,下属控股公司或管理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1为跨市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部分)。
此外,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国家级技术研发中心;基本符合上述第(二)项要求,且自身(或母公司)在国内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为区域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总部企业,可参照本规定申请认定。
第四章鉴定工作程序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文件:
(一)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合并)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本细则第一章第三条的承诺书原件;
(四)本市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公司纳税证明或现居住地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公司纳税证明;
(5)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接受总部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附企业工商和税务登记证、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统计部门出具的公司上一年度报送的相关统计数据;
(八)能够证明其总部职能性质的其他文件。
除非上述文件注明为复印件,否则应提供正式文件。
第七条识别程序:
(一)总部企业申报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市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
(二)市加快经济发展指挥部联席会议负责审查初审意见,决定是否批准认定。其中,予以认定的,颁发认定证书;不予批准的,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向申请企业作出书面说明。
拟在清新设立总部的企业,迁入青岛1年,经审核确认符合认定条件的,可享受总部企业相关扶持政策。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提供证明材料、数据和确认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相关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部门有权核实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条认定的总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认定资格。被取消资格的企业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相应终止。视情节轻重,可采取停止拨付专项资金、追回资金、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一)因各种原因,不再符合青岛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
(二)以虚假信息申报总部企业资格、申请各类资金支持的;
(三)违反本细则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十一条负责鉴定的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本规定,廉洁自律,不得以权谋私。
第十二条本认定标准及其实施细则由市经济合作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认定标准及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