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对谷歌的诉讼
2013年,王新因其作品《盐酸情人》被谷歌中国网站“图书搜索”栏目下载,将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一审判决谷歌赔偿王新经济损失5000元,合理诉讼费用1000元,谷歌提起上诉。2065438+2004年10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谷歌电子扫描他人作品不构成合理使用,故终审维持原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谷歌公司的复制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但考虑到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认定著作权法规定以外的特殊情形也可以构成合理使用,且谷歌公司主张其复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特殊情形,也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然而,法院拒绝支持谷歌的主张,即其行为是合理使用的特例。
据了解,谷歌因数字图书搜索在美国被版权所有者起诉而受到知识产权界的广泛关注。该案是中国首例作家起诉谷歌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对此类案件在中国的审理具有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