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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指NPC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检查财政、经济、统计、审计、工商、税务、金融、物价、农业、林业、水电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一般县级财政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议案,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议案草案。
2.协助县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组织对委员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有关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有关执法检查和调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提出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报告。
4.审查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5.协助县人大常委会监督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规划执行情况中期评估报告。审查规划调整方案,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审查结果的报告。
6.审查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7 .协助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关于本年度和前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调整方案,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审查结果的报告。
8.审查县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审查县总预算草案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9.协助县人大常委会监督本县预算的执行,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本年度前一阶段本县预算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
10.审查县初步预算调整方案,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审查本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11.审查县决算草案,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审查结果的报告。
12.协助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县级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执行情况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督促各整改责任单位整改。
13.协助县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监督。
14.协助县人大常委会对全县各级政府债务进行监督。
15.协助县人大常委会对县级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16.协助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做好与本委员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17.对全国、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交征求意见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18.根据工作需要,联系有关县人大代表,办理和监督县人大代表提出的财政经济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19.办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上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2021国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服务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要求》和《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预算资金中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和推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工商、科技、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进行管理。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重点和范围以及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计划和初步预算建议;发布预算和分配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和绩效。
(2)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计划和初步预算建议;会同财政部对资金的使用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有效的原则,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财政支持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方式创新,完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和扩大国内消费。具体包括:
(一)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2)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
(三)农村生产生活必需品流通和服务体系建设。
(4)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五)现代服务业区域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业流通行业市场环境,构建诚信维护体系。
(七)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第六条专项资金优先采用股权投资、设立产业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单位,也可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贴等形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述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和提取工作经费等经常性支出。
第三章资金分配方式
第八条专项资金原则上采用因素法分配。如确需考虑专业规划布局和项目特点,应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
第九条要素法资金分配主要依据产业布局、重点支持点、各地区相关发展指标、工作基础、当年预算规模、往年资金使用情况、地方财力等因素。,并经计算后到达省财政厅。
第十条项目法分配资金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专项资金分配给符合要求的企业或单位。
第十一条需要选择试点地区的,试点地区要通过相关专业规划布局或专家评审、竞争等方式统筹确定。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和工作基础,下发工作通知,明确当年专项资金的实施目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重点支持和工作要求等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符合工作要求和条件的地区,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财政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对各省报送的实施方案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初步预算建议进行审核,并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专项资金全部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于7月15日前将全部资金报送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下达额度和工作通知要求,结合前期报送的实施方案,制定具体资金使用计划,并在资金下达后三个月内报财政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具体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工和竣工期限等。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安排在备案前应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应将项目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报财政部及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和中央其他资金的统筹使用,原则上专项资金不再支持已经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业务指导文件的要求,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和及时验收,并于每年1年底前提交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总结。
第二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经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三)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扶持范围,具有清晰的商业模式、人力资源和突出的业务能力;
(四)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在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将进行抽查。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实施细则要进一步明确财政支持范围、支持方式、支出范围、项目实施单位遴选条件、遴选程序、资金支付方式和进度、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内容,突出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蔡健_2009_228)、《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蔡健_2009_229)、《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蔡健_2009_630)、《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看了《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我也看了:
1.财政部成品油管理规定
2 .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3.财政部的预算审查程序
4.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5.财政和货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