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哈尼梯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哈尼梯田,是指元阳县、红河县、卢纯县和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以哈尼族为代表的各族人民开垦和耕种的水稻梯田,以及由相关防护林、灌溉系统、民族村寨等自然和人文景观组成的文化景观。第四条哈尼梯田的保护和管理坚持保护优先、统一规划、科学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自治州和元阳县、红河县、卢纯县、金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哈尼梯田的保护和管理,并将哈尼梯田的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哈尼梯田的保护和管理进行科学规划。哈尼梯田保护管理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哈尼梯田保护管理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和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手续。第七条下列范围内的梯田应当予以保护:

(1)元阳县八大(青口)、多依树、孟平(老虎嘴)地区;

(2)红河县嘉荫、包华区;

(3)卢纯县的拉古和朱仝区;

④金平县的阿德博和马鞍膜地区。

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分为核心区和缓冲区,具体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哈尼梯田保护管理规划划定,设立标志并公布。

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哈尼梯田保护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八条划定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不得损害土地、林地、水源及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益。第九条自治州和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人民政府设立哈尼梯田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哈尼梯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实施哈尼梯田保护管理规划;

(三)监测哈尼梯田资源状况,收集整理哈尼梯田资源相关信息,建立档案;

(四)组织开展与哈尼梯田相关的科学研究、科普、展览和宣传教育活动;

(五)监督和指导哈尼梯田资源的开发利用;

(六)审核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科学考察、大型娱乐活动、影视拍摄、旅游服务等项目;

(七)负责哈尼梯田知识产权的有关事宜;

(八)依法收取相关费用;

(九)负责哈尼梯田保护管理的其他工作;

(十)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第十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哈尼梯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十一条自治州和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投入、上级支持、社会各界和国际组织捐赠等方式,筹集哈尼梯田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哈尼梯田的保护和管理。第十二条自治州和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哈尼梯田可持续发展的产业政策,优先安排惠农资金,支持、引导和帮助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的村民发展经济、增加收入。第十三条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内的集体组织和当地居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梯田资源进行旅游、专线交通、餐饮、住宿、民俗展示、文化体育娱乐等。

鼓励梯田承包者在不改变梯田原貌的前提下,利用梯田资源,以入股、合作等方式参与哈尼梯田的开发利用。第十四条在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实施房屋、道路等工程建设和旅游开发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哈尼梯田保护管理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县级哈尼梯田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五条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其布局、外观设计和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修缮、改造或者新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时,保持传统建筑风格和色彩,遵循传统结构和传统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