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律考试必考点:认领权
一、索赔权
(1)请求权概述
1.主体的特定性: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2.请求权的特征
(1)是请求。请求人不能直接控制权利客体,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人的协助。
(2)不排斥,但兼容;
(3)平等性:同一标的物的多个债权具有相同的效力;实现合作。
(4)不需要宣传。但无因管理之债必须针对特定人,否则不成立。
(2)索赔的分类
* * *分四类:支配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占有保护权、继承回复权。
1.要求控制权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拥有物的权利,包括返还原物的权利、消除妨害的权利和消除危险的权利);人格权请求权;要求身份的权利;主张知识产权的权利;
以上四项虽然是支配权,但在受到侵害时需要请求权作为救济。
注意区分:
(1)答辩权的支配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也不适用于预定期间。特点:加害人的过错不是重要要件,只要受到侵害就可以,不被侵害时需要恢复到满意的状态。
除未登记的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机动车)和普通动产外,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时效期间为三年。
(2)因侵害控制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特征:行为人有过错,遭受损失。
2.债权请求权
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意思是要求给付,“要求他人给予某物或行为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包括意思之债(合同债权、单方承诺债权、多方法律行为债权)和法定之债(无因管理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
注意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1)主张本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国债、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的本息请求权;诉讼时效不适用于基于投资关系的出资请求权。
(2)公司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向公司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未到期,他依据本规定第13条第二款、第14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被告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已经超过时效期间为由提出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3.占有保护索赔
三种: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于1中的预定期间)、占有妨碍排除请求权、危险消除请求权。
4.继承权的答辩权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继承开始后超过二十年的,不得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