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结果的具体应用
(1)《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值。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相同。根据这些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在作为新设立公司处理非货币财产或者对已设立公司增资扩股时,一般直接以评估值作为确定出资的依据。此时,接收方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账户;投资方应将评估结果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评估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
(二)《公司法》第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票,应当依法办理。可见,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前后,虽然企业性质不同,但仍然是可持续发展的会计主体。不得改变原定价原则,不得调整资产评估结果。资产评估结果只应作为新老股东了解公司资产状况或公司价值的依据。
(3)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时,需要按照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折合成新设立的公司制企业的股权。这时候就需要根据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权益设定方案进行账户调整或者建立新的账户。
④在资产转让中,如果多项固定资产没有用一笔钱单独计价,一般以评估值作为分摊单项固定资产价值的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规定,用一笔款项购买多项未单独定价的固定资产的,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分配总成本,并单独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