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分享个人技术秘密后,利用该技术与其他公司合作。可以追究另一家公司的责任吗?依据是什么?
股东投资技术后,
这项技术属于该公司的公司财产。
股东失去了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你应该为自己的个人使用向公司付费。
擅自交给另一家公司,签订合作合同,自然是侵权。
你可以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追究另一家公司的民事责任(前提是该公司明知该技术是股东违反与你的约定而披露的)。
同时,追究该股东的民事违约责任。
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股东和对方单位的刑事责任。
追究股东等单位民事责任的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侵犯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追究股东或者其他单位刑事责任的依据是: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的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