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知道申请入四川作协申请表在那里找?
四川省科普作家协会入会申请表info.net。2.介绍人由会员一人担任。附●四川省科普作家协会章程
( 2006年 9月15 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四川省科普作家协会(简称四川省科普作协)。英文名称:Sichuan SCIENCE WRITERS ASSOCIATION(缩写SSW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四川省科普作家、翻译家、评论家、编辑家、美术摄影家和电影电视广播工作者,以及热心科普创作事业的科技界、科普界、企业界人士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科教兴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促进科技普及和科普创作事业的繁荣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和四川省民政厅(社团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驻所是成都市人民南路4段11号省科协办公大楼6楼《科幻世界》杂志社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团结和鼓励科普作者努力创作多种形式的科普作品,并提高其水平和质量;
(二)定期举办全省性科普作品评选活动,奖励优秀科普作品及作者,促进科普创作事业发展;
(三)积极发现和培养中青年作者和评论者,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思想政治水平和科学素养的科普作家队伍;
(四)开展决策咨询,进行科技咨询服务和继续教育培训;
(五)开展青少年科普教育活动,加强青少年喜爱的科普、科幻图书、影视作品的创作、出版;
(六)加强同兄弟省科普作协以及港澳地区科普团体、科普工作者的联系和学术交流;
(七)维护科普作者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反映科普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八)研究、介绍海外科普作家的情况和经验,发展同海外科普团体和科普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九)协助和指导地方科普作协开展活动和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二、三项或一、二、四项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符合本团体入会资格审查标准;
(四)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须由本会会员或单位推荐;
(二)由理事会授权的“新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理事会;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开展科普创作(编辑)活动;
(六)向本团体反映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任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授予名誉职务和荣誉称号;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第一、三、五、六、七、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会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会长负责制。会长可兼任其他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待遇;
(四)决定经费开支;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及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向会长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待遇的建议;
(五)向会长提出经费开支的建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名誉会长、顾问等职务
1、名誉会长为名誉职务,由理事会聘任;
2、名誉会长应邀参加本会各种重大活动;
3、顾问为协会咨询专家,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4、顾问应邀参加本会各种重大活动,应邀列席本会各种重要会议,并承担一定工作,由本会支付相应报酬。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兴办实体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章程自2006年9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