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销售常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也做保险。加油,我只有学透了才能帮助别人。
一、* * *保障资金安全* * *
《保险法》第八十五条
保险公司因章程规定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事由出现,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或者合并外,不得解散。
《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其人寿保险合同和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无法与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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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 *避免追债* * *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读(一)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抚养、继承的给付劳动报酬、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的请求权。
以及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第一
根据我国保险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纳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费在其死亡后支付给受益人;未指明的
受益人和被保险人死亡后,人身保险费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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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合理逃税* * *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方面的奖金。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授予的;
2.国家发行的国债和金融债券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和救济费;
5.保险赔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第一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实际缴纳给指定金融机构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越国家
按政府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应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段
个人领取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第五条不得计入应税遗产总额:
(三)死者自己创造、发明或者参与创造的著作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
(四)被继承人从人寿保险中获得的保险金;
(五)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同外国政府签订的协定中规定免征遗产税和继承的;
(六)国务院规定不计入应税遗产总额的其他遗产。
个人领取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 * *真实个人资产* * *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获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人寿保险的受益人应当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理所有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婚前财产;
(2)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归* * * *所有的其他财产”:
(一)一方通过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所得;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
司法解释
根据第17条第4款,
因继承或赠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为了尊重立遗嘱人或者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如果立遗嘱人或者赠与人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只将财产遗赠。
或者赠与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有,那么该财产属于夫妻独有财产,归一方所有。这项规定的另一个意义是防止另一方配偶滥用继承或赠与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