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

法律制度的功能体现了该制度设立的立法目的和本质,准确把握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是科学适用该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有多种观点,主要集中在补偿功能(赔偿功能)、惩罚功能(制裁功能)、威慑功能(遏制功能、预防功能)等方面。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核心功能在于惩罚和威慑。

首先,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不包括赔偿功能。惩罚性损害赔偿和补偿性损害赔偿是不同请求权的两个独立基础。损害赔偿民事责任以损害完全赔偿原则为基础,以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目标功能,遵循同质赔偿和补偿原则。补偿性赔偿的出发点是维护和救济受害人的利益,旨在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惩罚性赔偿追求的是对不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惩罚。过错责任原则是现代侵权责任认定的价值判断标准和归责原则,不能以补偿性损害赔偿来追究加害人的主观过错,即认定补偿性损害赔偿具有惩罚功能。作为两项独立的请求权,被害人有权分别主张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虽然补偿性赔偿制度下损失金额的确定决定了惩罚性赔偿金额的基数,但赔偿功能不应混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其次,惩罚性赔偿和知识产权侵权的核心功能是惩罚功能。惩罚功能是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核心功能,旨在基于对侵权人行为的问责来惩罚侵权人。在严重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中,侵权人通常在仔细权衡侵权的成本和收益,认为违法行为的收益将超过补偿性赔偿的支付后,有意识地追求违法侵权行为的发生。惩罚性赔偿通过设定双倍赔偿规则,使侵权人的赔偿数额超过其预期的成本和收益,从而严惩侵权人,实现惩罚功能。

再次,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威慑功能,旨在威慑行为人和潜在侵权人不实施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功能是将补偿性赔偿无法实现的社会成本内化为行为人的侵权成本,从而消除逃避责任的投机心态,实现最佳威慑。因此,使侵权人受到难以忘怀的制裁和威慑作用,是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价值。对严重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额赔偿和处罚,将对侵权人和社会上潜在的类似违法行为人产生威慑作用,有助于提前预防和遏制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具有完全不同的制度设计功能和目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服务于惩罚违法行为和威慑违法行为不再发生的双重目的。明确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对于指导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