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和中国在减排方面有哪些不同?

从哥本哈根会议看西方大国的“气候霸权主义”

作者:叶三妹

《哥本哈根协议》秉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确立的“* * *相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对发达国家实施强制性减排、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减排行动做出安排,但未能就2012之后的全球减排行动和资金技术支持达成具体谅解。这说明今天的气候问题不是简单的气候问题,而是复杂的历史气候、政治气候、道德气候和责任气候问题。其核心是经济利益和发展利益问题,实质是气候霸权主义和反气候霸权主义问题。

2009年6月5438+2月召开的哥本哈根会议通过了《哥本哈根协议》,坚持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确立的“* *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对发达国家实施强制性减排、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减排行动作出了安排。这说明今天的气候问题不是简单的气候问题,而是复杂的历史气候、政治气候、道德气候和责任气候问题,其核心是经济利益和发展利益,实质是气候霸权主义和反气候霸权主义。

一、“气候霸权主义”的内涵和表现

所谓“气候霸权主义”,就是少数发达国家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不顾自身责任,试图利用气候问题打击和遏制对手,限制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新兴大国的发展,继续维护自己在新形势下的全球霸权地位。西方大国的“气候霸权主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以环保的名义实施环境贸易壁垒。

环境贸易壁垒是指一些国家或国际组织以可持续发展和生态保护为由,通过制定环境标准和法规来规范一些可能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国际贸易活动,从而对国际贸易形成障碍的一种非关税壁垒措施。

现在发达国家和地区主要实施环境贸易壁垒,主要有五种形式。首先,绿色关税。又称环境进口附加税,是指一些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为由,对一些污染和影响生态环境的进口产品征收环境税。其中,碳关税是许多发达国家准备使用的一种新型关税,主要是对高能耗的进口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美国众议院2009年6月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规定,美国有权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配额的国家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征收碳关税,该法案将从2020年开始实施。第二,绿色技术标准。即以保护环境的名义,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环保技术标准,限制或禁止外国商品进口。例如,欧盟建立了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要求进入欧盟国家的产品从生产前到制造、销售、使用和最终处理阶段都必须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目前,欧盟已经形成了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二元结构管理体系,包括300多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欧盟指令和65438+万项技术标准,涵盖了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商品包装和标签的规定和认证体系,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和储存。由此,欧盟成为世界上使用技术性贸易保护措施最频繁、最严格的地区之一。[1]第三,市场准入制度。一般来说,有些产品是以进口产品的制造环境、方法、工艺不符合国内环境要求为由,强行禁止进入市场的。第四,绿色环保标志。这是附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一种“绿色”图形,表明产品不仅在质量上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和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没有危害。目前,主要发达国家都建立了环境标志制度,并趋于协调和互认。此外,还有环境许可制度、环境配额制度等其他制度。

2.以危害经济为名逃避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国际社会既有原则性规范——1992公约,也有具体行动规范——1997议定书和2007年巴厘路线图,但大多数发达国家在减排、资金、技术转让等方面都没有履行承诺或义务。

美国拒绝签署该议定书。虽然克林顿政府签署了该议定书,但从未将其送交参议院批准,理由是它将严重损害美国经济。布什政府宣布拒绝该协议。奥巴马上台以来,一反常态地在全球宣扬气候变化和新能源,并在国内积极推动国会就气候问题立法。但对议定书的态度与其前身并无实质性改变,是典型的“高姿态低承诺”。

西方大国的负减排。目前世界上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仍然是经济发达的工业国。从2000年到2006年,工业化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增加了2.3%。在拒绝执行该协议的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正在快速上升。比如美国上涨16.3%,澳大利亚涨幅高达25.6%。[2]根据议定书规定,日本温室气体排放量应在1990的基础上减少6%,但其实际排放量比2006年的1990高出6.2%。[3]加拿大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自1990年以来猛增了21.3%,人均排放量仅次于澳大利亚和美国,居世界第三。保守党政府上台后推出的中期减排目标,仅相当于在1990的基础上减排2%,远低于议定书规定的6%的目标。[4]在哥本哈根,美国承诺2020年在2005年的基础上减排17%。据专家测算,这个目标只相当于在1990的基础上降低4%。欧盟承诺在1990的基础上减排20%,日本承诺减排25%。

西方大国没有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实质性的财政援助或技术转让。公约明确规定,发达国家必须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资金方面,发达国家在哥本哈根谈判中提出只能提供三年的快速启动资金,不愿意做出2012之后的资金支持承诺。目前只有欧盟公布了未来三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资金数额,相当于世界人均两美元。在技术转让方面,发达国家也不愿意。他们指出,大多数技术是私有的,技术转让应该通过市场获得。技术转让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和发展。

3.以* * *责任的名义,矛头直指发展中国家。

历史上,气候变暖作为人类最重要的环境问题,起源于18世纪中期的西方工业化活动,并随着世界工业化的发展而日益严重。从18世纪工业革命开始到1950年,发达国家占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95%。从1950到2000年的50年间,发达国家的排放量仍然占世界总排放量的77%。发达国家人均标准能耗高达2.8万吨,而发展中国家仅为0.5吨。[5]早在1989年,大会就指出,“全球环境持续恶化的主要原因是不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模式,尤其是发达国家的这种模式。”因此,无论是从历史累积责任的角度,还是从现实责任的角度,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都应该自觉承担起减排和控制全球气温上升的首要责任和义务。然而,一些西方大国转移注意力,以应对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为名,将矛头指向发展中国家。

夸大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威胁论”。一些国家声称发展中国家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趋势承担主要责任,认为发展中国家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爆炸式的人口增长、全面的工业化进程和城市规模的快速扩张造成了大量的温室气体,必须采取措施阻止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趋势。

要求发展中国家设定硬性减排目标。而美国等发达国家不愿意承诺减排,却要求发展中国家的减排目标要接受国际监督,要“可衡量、可报告、可核实”,并把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减排承诺作为其减排承诺的前提条件。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必须制定强制性减排目标。只有其他国家一起行动,欧盟才愿意将中期减排目标提高到30%。”[6]美国甚至将自己与中国“捆绑”在一起,指出“美国人做得多,中国就应该做得多”,甚至认为如果中国、印度等排放大国不进入量化减排承诺框架,发达国家减排政策取得的环境效益就会被发展中国家的新增排放抵消。

利用各种手段限制新兴大国获得资金和技术支持。美国气候变化特使托德·斯特恩(Todd [DK] Stern)宣称:“我不认为我们能看到公共资金,尤其是来自美国的资金流向中国。”英国媒体断章取义地解读中国的立场。英国《金融时报》2009年6月5438+2月65438+4月发表题为《中国不需要发达国家的减排资金》的文章指出,中国外交部副部长何亚非的发言显示,“中国暗示放弃了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对抗气候变化的要求,这是哥本哈根气候谈判会议主要参与方之一首次做出明显让步”。

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被指定为哥本哈根会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替罪羊。英国气候变化大臣米利班德指责中国“劫持”了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的谈判进程。西班牙环境部长Elna[DK]espaa将气候谈判未能达成实质性协议归咎于委内瑞拉和玻利维亚,认为这两个国家出于对本国油气行业利益的考虑,反对在大会上达成实质性协议。

二、“气候霸权主义”的实质

西方大国在哥本哈根会议等国际气候谈判中体现的“气候霸权主义”,是西方国家一贯霸权立场的总体现。其精髓在于:

1.在经济上实行新贸易保护主义。

近年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不平衡非常明显。2007年发达经济体仅增长2.7%,其中美国增长2.2%;而新兴和发展中经济体经济增长8%,其中中国和印度分别增长11.9%和9.3%。[7]自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演变成波及世界各国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以来,发达国家经济增长出现了较为严重的下滑,美国经济出现了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最严重的衰退。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保持高速增长,因此对发达国家有大量的贸易顺差。面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的迅速崛起和国际贸易领域竞争力的日益增强,处于经济低迷期的发达国家为了维持其在国际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将贸易保护主义作为一种救济策略死灰复燃。

环境贸易壁垒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保护主义,因其具有以下特点而受到发达国家的青睐。第一,保护名字的合理性。环境贸易壁垒的目的是削弱他国产品的竞争力,阻止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从而保护本国的产业和市场。但以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命健康的名义,客观上顺应了可持续发展的历史潮流,迎合了绿色消费的浪潮,可谓“一举两得”,自然被发达国家所利用。第二,保护形式的正当性和保护方式的隐蔽性。实施环境贸易壁垒与当前WTO主导的多边贸易体制并不矛盾。相反,他们宣传的一些目标,宣扬的一些精神,正是世贸组织所倡导的。比如在贸易活动中关注环境保护,关注国际贸易活动与人类社会健康及其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等。,所以很难对它们进行分析和定位。第三,保护对象的普遍性。西方发达国家不仅利用环境贸易壁垒来保护陷入结构性危机的产业部门,以保护西方发达国家在传统贸易产品上日益下降的国际竞争力,而且还利用环境贸易壁垒来保护尖端技术产业,以保护它们在未来的世界市场上掌握主动权,提高综合国力。第四,保护标准的多重性。贸易和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敏感性使得各国很难就与贸易相关的环境标准达成一致,这导致各国的市场准入标准各不相同。与此同时,西方列强也在不断调整和提升技术门槛,技术要求也越来越严格、更新、更多,这往往让发展中国家难以适应。第五,保护措施的歧视性。环境贸易壁垒对本国产品和外国产品实行双重标准,违背了WTO的非歧视原则。第六,保护行动链。通常情况下,一个或几个发达国家对某一产品或某一贸易实施环境贸易壁垒,会引起其他国家的连锁反应,纷纷效仿,采取相同或相似的限制措施,最终形成恶性循环。这种多米诺骨牌效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外贸出口破坏性极大,其损失往往是灾难性的。2008年,各国纷纷采取贸易保护措施,给世界带来了7280亿美元的直接贸易损失。[8]

2.继续在政治上维护自己的霸权地位?气候问题现在是世界公认的全球性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关系到人类的命运。在此背景下,一些发达国家试图利用“拯救人类同一个家园”的道德制高点,使自己成为致力于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全球领导者,掌握“话语权”,即掌握低碳、减排、绿色、环保相关国际新规则的指挥权、控制权和定价权,继续维护发达国家在后京都时代的全球霸权地位。

西方大国试图牢牢掌握气候变化的话语权。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不愿意接受国际气候监管在体制内的束缚,不愿意轻易放弃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话语权。为此,布什政府虽然退出了议定书,但在京都回合后继续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与此同时,美国试图在体系外寻找新的解决方案。美国等国先后启动了国际氢经济伙伴关系、亚太地区清洁发展与气候新伙伴关系等气候变化合作机制。在其推动下,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也分别设立了55亿美元和2亿美元的气候基金,总额超过了“机构”基金。此外,八国峰会、亚太经合组织会议、欧盟峰会、ASEM会议等。所有人都将气候变化提上了日程。发达国家的这一系列“体制外”行动,就是为了与“体制内”的法规竞争,抢占应对气候变化的话语权和主导权。最明显的是,在哥本哈根谈判期间,以美国、英国、丹麦等国为首的国家抛出所谓的“丹麦文本”,试图废除议定书,将“* *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改为“* *共同责任原则”,以重新建立有利于发达国家的国际气候谈判框架和原则。

西方大国努力在后京都时代保持国际竞争力。以美国为例。2001退出议定书的目的之一就是不要破坏其石化能源霸权。美国现政府的内外政策重心向低碳和气候变化倾斜,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打压伊朗、委内瑞拉等能源生产国。二是将气候变化与美国的竞争力挂钩,强调通过新技术引领世界,通过低碳提升国际形象和地位。美国已经意识到上一轮以IT和微电子为核心的经济增长已经难以为继,急需寻找下一轮经济增长点。继工业化和信息化之后,世界经济正在走向“低碳”。如果美国能够成为低碳经济领域的世界领袖,那么在未来的很多年里,美国将继续稳坐世界“老大”的宝座。[9]

3.意识形态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新兴大国发展的制约。

气候谈判问题不仅是一个环境问题,也是一个发展权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发达国家阵营内部虽然存在分歧和矛盾,但在如何保持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差距,限制新兴大国崛起方面,利益是一致的。因此,如何限制新兴发展中国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的增长,成为发达国家面临的问题。为此,他们采取了双管齐下的策略:一方面,积极宣传发展中国家是“气候变化的罪魁祸首”和“环境威胁的主要来源”的形象,占据道德制高点,借机向发展中国家施压;另一方面也高调赞扬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成就和减排适应性,借机对发展中国家提出高要求。

发达国家不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状况。一方面,中国和印度等新兴大国正处于大规模、高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碳的高密度排放是一个不可逾越的阶段。另一方面,在当前的全球产业分工体系中,中国、印度等新兴大国的产业仍处于低端,在产业技术含量、附加值、竞争力等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在新一轮国际产业结构调整中,它们承接了相当一部分发达国家转移的劳动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高消耗和高污染产业,相当一部分出口商品是高能耗的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商品。与此同时,这些国家的人口仍在增长,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完善,人民生活水平仍有待提高,碳排放势必增加。在此背景下,发达国家实施环境贸易壁垒的方向性和目的性非常明显。

挑拨和分化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关系。米利班德指责中国“劫持”了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的谈判进程,目的是挑拨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关系。还有媒体报道称,哥本哈根协议文本是由包括中美在内的“基础四国”私下提交给大会的,没有征求其他国家,特别是小岛国和最不发达国家的意见,缺乏透明度。这种评论与现实大相径庭,其用意不言而喻。更有甚者,美国气候谈判特使莫名其妙地提出气候变化领域的所谓“中美共治”,实际上是为拒绝向中国提供气候资金援助寻找借口,同时要求中国承担与其发展水平不相称的减排义务,断绝中国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此外,发达国家倡导的公约外资金规模远大于公约内资金规模,对许多发展中国家具有巨大吸引力,加剧了发展中国家阵营的分化。

无视发展中国家为解决气候变化所做的努力和让步。以中国为例,中国是第一个把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的发展中国家,是《公约》和《议定书》的签署国和推动者。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把建设生态文明、发展循环经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保护环境的具体行动。近年来,发布了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成立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制定并实施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计划。在第十一个五年计划中,明确规定了具有约束力的国家目标,如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能源消耗,增加森林覆盖率和可再生能源的比例。2008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通过了《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2009年6月5438+065438+10月,中国政府宣布,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减少40%-45%。此外,巴西、印尼等其他主要发展中国家也发布了自愿减排承诺。

忽视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困难和合理诉求。据欧盟估计,到2020年,发展中国家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所需资金额将达到每年6543.8+0000亿欧元。目前,发达国家提供资金的多边渠道有四个:全球环境基金、气候变化特别基金、最不发达国家基金和适应基金。截至2004年7月,全球环境基金提供的资金只有6543.8亿美元+8亿美元,共同供资超过95亿美元。适应基金直到2008年2月5-4日的波兹南会议才启动。另外两个基金的资金很少。如此规模的资金远远不能满足发展中国家的实际需要。同时,现有的制度性资助机制还存在一个重大问题,即对援助资金使用方向的规定过于严格,受援国在资金的申请和使用上没有主导权,因此很难将获得的援助资金用在发展中国家真正需要的领域。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复杂,运作不够透明,使得发展中国家为了得到少量的资金付出了更多的代价。

第三,采取切实行动,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在气候问题上,我们在认识到西方大国正在实行“气候霸权主义”的同时,也应该正视国际社会目前已经达成的认识:以气候变暖为特征的气候变化已经成为21世纪人类面临的最重要的环境发展问题,应对气候变暖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全人类最紧迫的任务。因此,中国既要反对西方大国的“气候霸权主义”,又要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实现应对气候变暖与自身发展的“双赢”。

1.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团结合作,维护共同利益。

在应对全球变暖问题上,虽然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因为各种原因看法不一,但发达国家应该承担更多责任和义务的立场是完全一致的。为此,中国应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坚持公约及其议定书的主渠道地位,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坚持“体制外”是“体制内”的补充的基本态度,以此督促发达国家继续率先减排,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坚决反对从狭隘的环境定义出发实施贸易保护主义,要求世贸组织在制定与贸易有关的环境问题协议时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争取差别和优惠待遇。坚持将关税问题与气候变化问题分开,即“关税归关税,减排归减排”。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应坚持“77国集团+中国”的模式,以“77国集团+中国”的形式提出立场文件或决议草案,增强谈判能力,提升谈判地位,使气候谈判朝着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方向发展。我们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和机制与发展中国家保持沟通和协调,求同存异,在维护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的同时,兼顾最贫穷国家、非洲国家和一些小岛国的特殊利益,打破西方大国蓄意挑拨和分化发展中国家的企图,巩固发展中国家阵营的基石。我们应该将南南合作纳入气候变化行动框架,实施绿色马歇尔计划,支持发展中国家发展低碳经济,尽可能给予发展中国家资金援助,增加对发展中国家气候友好适用技术的出口,塑造负责任大国形象。

2.积极推动国际谈判和磋商,争取规则制定权。

目前,国际社会虽然制定了一些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则和协议,但在许多领域仍无章可循,亟待建立一个相对完整的国际气候法律秩序。首先,中国应坚持一贯立场:主张多边气候谈判应以联合国为核心,在联合国设定的框架内进行;在国际气候谈判中,要毫不犹豫地占领道德制高点,以“问题解决者”而不是“麻烦制造者”的身份介入;要充分利用西方大国的矛盾化解自身压力;既要防止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在近期受到严格的约束和限制,又要保证国家中长期的崛起能够得到国际气候法律秩序的支持。

应争取国际气候法律秩序建设的“话语权”,掌握“游戏规则”的主动权和制定权,努力成为构建气候保护法律新秩序的引领者之一。其次,中国应加强气候问题的国际双边谈判与合作,特别是与发达国家的合作,为中国发展低碳经济寻求更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3.完善国内立法和政策体系,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我们应该清楚自己的义务和责任,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应对气候变化。我们应该根据WTO的有关规定和协议,建立和完善国内环保贸易法律制度。努力培养既懂世贸组织程序和法律规则,又懂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知识,又擅长国际谈判的人才,减少气候问题上的国际摩擦,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政府宏观管理和调控,在国家战略层面制定低碳经济发展体系,制定低碳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单位GDP碳排放强度下降情况纳入考核体系。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促使企业在加强创新和提升技术含量方面做出努力。优化国内产业结构,促进高技术和高附加值产业发展,提高服务业在生产结构和就业结构中的比重,实现低碳国民经济和低碳社会消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建设和谐世界做出我们的贡献。

注意事项:

[1],杨,,林,当前欧盟对华贸易保护主义根源的经济政治分析,载《国际贸易》2009年第2期。

[2]驻法大使馆经济贸易处“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增加”。见广西节能网(165438+2007年10月28日)。

[3]徐克公布了工业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的最新数据。见Caijing.com 2009年6月118。

[4]“哈珀称加拿大不会大幅提高中期减排目标”,见中国广播网,12,2009,1。

[5]泽比奇先生?Knos,“邮政中的全球环境冲突?冷战时代:与扩展安全范式的联系”,载于《和平与冲突研究》,第5卷,第1号,第54页

[6]“欧洲对气候峰会未能取得预期成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参见《中国》。2009年2月,21。

[7]刘虹,“世界经济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参见人民网,2008年8月25日。

[8]马海民,2009年新危机:贸易保护主义,载《金融博览》2009年第3期。

[9]碳关税压力下的李景云中国战略,载《环境经济》2009年第9期。?(作者单位:池州大学政法管理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