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10)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如何制定?
首先,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必要的条件和程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规定的五项条件中,第二项是“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七份文件中,第三份是“全体发起人的章程并签名盖章”。
其次,章程的制定是全体发起人民主意志的体现,是全体发起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是合作社民主管理的主要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非常重视章程的制定,其中41提到了“章程”;并明确规定有25项具体事项需要由章程规定;有两条规定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作社怎么成立,成立后怎么运营,怎么实现民主管理,都要尽量想好。具体问题的解决方式可以在章程中尽可能明确地规定。这样既能防止合作社出现问题后无章可循,又能防止以后自己说了算,违背其他创始人的意愿。我们中国,尤其是农民,缺乏民主的传统和品质。我们制定章程的时候,所有的创始人都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培养自己的民主意识。制定章程时,每个创始人都要充分发表意见,对每一条每一款都要达成一致,不要不好意思发言,不要违背自己的意志。章程一旦制定,每个创始人都要签字盖章并严格遵守。
第三,制定章程要从实际出发。不同行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和保险领域差异很大,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制定必须符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起草章程时,可以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但必须从合作社实际出发,决不能简单照搬示范章程。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明确规定。
该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包括十项内容,至少25项具体内容:
(一)名称和住所
1,姓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业务特点和专业合作社组成。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不得与同行业已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和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否则以后名称或商标被侵权,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2.住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办公场所或者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在章程中规定。登记机关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只能有一处。住所应当在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家庭住址也可以登记为住所。
(二)经营范围
为同类农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提供农业生产资料收购、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储存等服务,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和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或者批准的经营项目核定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可以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或者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表》(见附表)中的中下类别进行核准。
(三)入会和入会、退会和除名。
3.会员资格。在法律第14条的框架下,经营范围的隶属关系可以自行确定。
4.加入合作社:社员加入合作社的条件、程序和手续由合作社章程规定。
5.退会:会员只能在规定时间内发表声明。这里所说的规定时间是指该法第19条:自然人退股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前三个月(即每年九月)向董事长或者董事会提出;退出俱乐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应当在财政年度结束前6个月(即每年6月)提交辞呈;第二,章程除了法律规定外,还可以规定自己的退股时间。章程另有规定的,协会成员的退伙按其规定执行。
6.删除:社员除名的条件和程序由合作社章程规定。这一条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否则以后成员不履行义务或违反规定时,合作社也无可奈何。
(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除了该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成员权利和义务外,本合作社成员应当享有和履行哪些权利和义务,本合作社章程应当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7.必须成立成员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谁召集,由理事长或理事会召集,章程应作出具体规定。社员大会除行使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职权外,还需要根据社会的实际需要行使该等职权,章程应作出具体规定。除《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两种形式外,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章程作出具体规定。
8.是否成立会员人数超过150人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在章程中规定。如果成立了会员代表大会,应在章程中规定是否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部分或全部权力。
9.主任必须被确定为法定代表人。是否设立理事会由章程规定。
10.是否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11.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董事长、董事、执行监事和监事会的职权。
12、组织成员人数和任期由章程规定。
13、会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选举或决议必须经合作社成员1/2表决权通过,修改章程或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必须经2/3以上表决权通过。此外,公司章程还可以对修改公司章程或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规定较高的表决权数,如3/4,但不得少于2/3。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会员大会必须一人一票。附加投票权不能超过20%。
14.有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在决策时只能是一人一票,不能行使追加表决权。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5,会员投稿。这是成员对合作社的义务。至于每个成员应该出资多少,最低和最高限额是多少,章程应该做出具体规定。
16.成员的出资方式由章程规定。货币可以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可以固定价格出资;但是:
17.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价出资。
18.劳务不能以固定价格投入。
19.与本合作社有较大出资额或交易量(金额)的成员可享有额外投票权。出资额比较大,交易量(金额)比较大,应该有几个附加表决权,章程要做出具体规定。对哪些事项不能表决,哪些事项可以附加表决权表决,应在章程中作出具体规定。但无论投资金额和交易金额,会员的附加投票权不能超过20%。
20.法律上对合作社的注册资本没有上下限。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自行规定。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21.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盈余的,一般应先提取公积金。可分配盈余只有提取公积金后。但是,是否提取公积金以及提取的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的话,必须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也可以折算成成员的出资额。目前公积金有三种量化方式:一种是量化成员的贡献;二是将会员的投资与交易(金额)结合起来,各占一定比例进行量化;三是简单量化交易量(金额)。具体如何量化,应该在章程中规定。
22.盈余分配。根据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额(金额)比例,返还总额不得低于60%。具体返还数额由公司章程规定。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原因和清算方式
23.章程应当规定解散事由。章程可以约定合作社存续期限的,可以约定具体业务的完成。本条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可以决定解散合作社,但必须有合作社成员以上。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章程还可以对解散事由的表决权数作出更高的规定,如3/4。成员大会不愿解散合作社的,可以修改章程,但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4.清算措施。根据法律,但应该详细。
(十)公告事项和发布方式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要求的其他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第十一项为“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那么,什么是“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至少有以下六项:
(1)与合作社进行交易是成员的义务之一(该法第18条第3项)。成员可以通过出售农产品、购买合作社的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有偿使用合作社提供的技术、信息、储运等服务等方式与合作社进行交易。章程应当载明成员向合作社的交易量、交易金额、交易内容和交易时间。
(2)成员对合作社承担损失,这是其对合作社的义务之一(该法第18条第4项,第21条第2款)。成员不仅要承担合作社存续期间的损失,被终止资格的成员还必须在资格终止前分担合作社的损失。如何承接,按照什么比例和标准,章程要做出具体规定。
(3)终止成员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返还成员账户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何种方式、在何种期限内返还,由章程规定(法第21条)。
(4)资格终止的成员的章程应规定其资格终止前合作社的债务(法第21条)。
(5)合作社的资金能否借给他人,合作社的资产能否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在章程中规定(本法第二十九条)。
(六)章程应当对追加表决权的行使范围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哪些事项可以行使追加投票权,哪些事项不能行使追加投票权,应由全体发起人充分讨论,明确写入章程,防止少数人说了算,滥用追加投票权。